光懂法律不懂技术,就等着被快播无情嘲弄吧……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6-01-12 16:09:45

  本文内容摘自新华网

  电子证据=法律+技术
       在刚刚落下帷幕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确定了互联网法制化的大方向。在这一背景下,19日,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北京社科院主办,法大大承办的“网络电子身份认证与数字签名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主任王立梅主持,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化研究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国家法官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等多个单位的领导及80多位行业专家汇聚一堂,围绕“聚焦电子凭证,对论法理之道”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从不同维度对基于电子签名的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证据固定展开了多元化的讨论。



(图为活动现场)



(图为互动提问环节权威嘉宾解答现场观众提问)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问题。面对日趋上升的在线交易纠纷及网络犯罪现象,如何提高网络行为的可溯源性、如何提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筹备会试和审查能力,已经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查机关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对此,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许传玺教授在会上表示:“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网络身份认证、网络取证、证据的鉴定。一方面技术的创新发展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如果缺少了技术层面的支持,仅凭孤立的法律条款很难保确保良好的网络秩序,我们需要从技术和法律同时入手深入研究探讨互联网法治之道”。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许传玺针对治理网络乱象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比较完整规范的法律,研讨会上,工信部政策法规司、信息化推进司原司长季金奎先生对该法的立法过程进行了回顾,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该法的施行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电子签名法》是一部网络的基本法,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但是当时立法的主要思想、对主要内容的规定以及立法技巧都是值得肯定的,今后网络安全法、隐私保护法等单行法,都离不开《电子签名法》当中对数字签名、电文等一系列原则规定。他还指出,《电子签名法》需要修订、需要不断地完善、与时俱进,比如,探讨《电子签名法》如何引入eID 网络身份标识作为公民网络身份的信任根,技术如何同法律互为支撑,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以适合互联网的发展。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信息化推进司原司长季金奎详细介绍了《电子签名法》的历史)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整个社会将变得更加透明化,网络公共安全的形势更是不容乐观。“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不失为‘互联网+’语境下构建良好网络秩序的一剂良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身份技术事业部书记严则明介绍:eID作为“十二五”期间,国家863重大的科技项目,通过建设以可靠电子签名技术为基础的权威的网络身份识别基础设施以及服务体系,将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与网络行为责任主体关联起来,形成不可抵赖的电子证据,将进一步加强我国网络空间管理的体系化和法治化。随着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eID)技术和服务体系的推广,未来,网络身份认证将会变得越来越容易,面对日趋扩张和复杂的网络环境,eID服务体系与电子证据业的深度结合,将大大提高取证和司法效率并降低成本。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身份技术事业部书记严则明建议将eID作为治理网络乱象的突破口)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化研究所姜晓芳研究员重点表示,金融服务在向移动化的方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身份安全识别问题。金融领域的身份认证,不论是用户名+口令的方式、一次一密的动态令牌方式或者生物识别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面对国内相对薄弱的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及违法惩处力度,姜晓芳研究员就此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持续不断,实时调整,实行有差别的身份认证方式;其次国家应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以切实保护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三是在匹配有效性受限及“不可撤销”原则的现实条件制约下,有限制的进行生物特征识别。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化研究所研究员姜晓芳介绍了金融服务在网络身份认证上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之道)


        技术与法律的融合,在仲裁体系内也已经取得了示范性的实践结果。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于20159月牵头发起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推动全国在线仲裁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广仲主任陈忠谦表示:“面对依附在互联网上的新型法律纠纷,需要结合互联网地域跨度大、证据电子化、对纠纷解决的效率要求高的特点,调整纠纷处理的程序规则,以确保实体的公平公正的问题。互联网仲裁并非单靠某个仲裁机构就可以发展得好,而是需要整合各方力量,包括仲裁机构与企业之间实现网络对接,也包括跨区域的仲裁机构之间实现网络对接”。

       据了解,广仲的在线仲裁,已经实现了网上申请与受理、被申请人网上答辩、网上组成仲裁庭、网上交换证据、网上质证、审理、庭后交代理词,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全流程在线处理。在电子证据方面,通过对法大大全方位的考查,广仲认可法大大平台通过数字签名技术、防篡改技术及第三方取时技术实现的电子合同证据固化与存管,通过与法大大的战略合作,很快将实现在线仲裁与法大大平台电子合同证据的实时互联互通,应用大数据处理方式及时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杨小利副教授也对第三方数字签名技术实现的证据固化和保全表示了认可,认为这将有助于减少法院在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过程中所面临的困扰。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陈忠谦先生从自身实践出发分享了处理依附于网络的新型法律纠纷的心得)


       互联网的发展一日千里,严谨、保守的法律永远无法走在互联网的前面。如何解决电子证据当中的法律合法化问题、如何利用互联网的先进性及电子据证有效解决现有法律及未来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将是当前及未来法学专家及技术专家需要联手共同面对的课题。诚如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徐家力教授在活动开场所讲:“技术确实很先进很伟大,但是到任何时候,互联网世界也有规则,这就是法律工作者为何需要充分了解及应用电子证据、电子签名相关技术及法律原则。总结说,技术工作者要多向法律工作者学习,法律工作者要向技术工作者学习,我们的目的是把法律和技术结合起来,把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先进的科学知识和依法治国理念结合起来,使我们达到互联网时代新的愿景!”




(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徐家力先生指出必须解决电子证据合法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