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责任分担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9-07-19 00:00:00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那么,无效合同责任分担原则是什么?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接下来就让法大大来解释一下吧~

无效合同责任分担原则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责任分担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所具有的违法性和可撤销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类合同都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受到损害或者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合同无效后,仍然存在如何坚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原则问题。正确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不仅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我们在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合同都是自始没有约束力,而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该条就是关于解决合同争议条款的效力规定,即这种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

  三、分清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根据无效内容范围,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这类合同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效力如何不影响合同的本质,该条款无效以后,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如合同的质量或者价格、酬金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或者定价,合同约定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涉外合同中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范等。这些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处理时可确认该条款无效,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就行了,而不必确认整个合同无效。当然,在订立的合同中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是合同的性质和整体效力,如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这些条款无效将涉及整个合同的效力。对于标的和目的不合法的合同根本就不能履行,该条款的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四、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有责任的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处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在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的财产时,还应该注意让过错方赔偿其占用无过错方财产而给无过错方赞成的损失,如利息等。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合同标的已经合法地转移给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对价,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因其前手的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因合同标的不能返还给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造成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有损害事实存在;2.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 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在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三、分清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四、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有责任的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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