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发布,有关电子合同的4个重点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0-06-05 00:00:0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发布,有关电子合同的4个重点


民法典是一部民法大全,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高空抛物坠物、性骚扰等等,覆盖了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合同编占了525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包括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出规定,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等


在《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部分,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作出认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部分,民法典则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出了认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据人民网报道,从总体来看,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惠加则表示,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要求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关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民法典)对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了相应规定。”

数字化时代下,电子合同与现代交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可靠的电子合同,就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

在电子合同成为大势所趋的前提下,对可靠供应商的筛选也十分重要,抛开那些晦涩的技术术语不说,最直接的方法是参照该供应商的企业实践案例及合同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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