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正义 | 深度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0-06-16 00:00:00

6月10日,法大大联合CCA公司法务联盟举办了“互联网时代下的司法正义——结合2020两会热点及法条解读”为主题的线上直播活动,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张霖出席并进行精彩分享。

 

讲师介绍

张霖  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霖  法大大法律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霖先生毕业于美国Northeastern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法学学士。多年投研、产品设计及管理经验,400家公司以上战略规划经验。曾就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曾任美国SGM咨询公司首席顾问、中民国资投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科技副总经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7中国不良资产评价报告》编撰组组长等,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投资研究及产品设计经验。入职法大大以来主要负责实槌产品设计及产品能力塑造,达成多家司法机构、公证处的合作。

 

分享内容

一、两会热点、民法典热点及解读

二、热点电子证据法规、政策解读

三、败诉案例解析

四、总结:如何保障线上业务合规有效?

 

以下是直播内容回顾: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和大家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司法正义”做一些分享,本次分享会针对近期两会、民法典、智慧法院等热点事件进行解读。

 

一、两会热点、民法典热点及解读

1.两会热点——新基建

新基建可以从3个维度去理解: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

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我们现在已经走入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都在做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是现在非常火热的词汇,核心的点在于相应的场景上,如何能够结合这些相应的工具转到落地的应用场景上,带来业务上实质性的提效、创新拓展。

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可以看出,新基建对于数字化经济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展望。


2.两会热点——推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

目前,区块链已成为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非常重视的一个话题。

两会期间,代表们及委员们所提及区块链建议及提案总计56项(不完全统计),提案重点关注了区块链应用,所提及应用场景包含了医疗卫生、智慧城市、物流、供应链金融、征信系统、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电子商务、娱乐、分布式能源等等。

同时,两会还提及,建立统一的全国司法区块链平台,将进一步确定电子证据举证存证的标准,解决电子证据在提取、审查、使用、传输等过程当中,造成的证据遗失、证据篡改、证据失效等问题,从而进一步解决电子证据存证难的问题。

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建成,也将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是区块链非常好的一个应用场景。因为,司法对于信息互信是最有需求的,比如在诉讼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个质证或提交证据的过程,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被法院所采信,区块链在这其中可发挥重大作用。但该环节存在很多需要打通的点,比如让法院与企业端或其他事业单位形成相应的节点和白名单去做信息的互通、互信、互传。

在司法区块链这块,我认为两会带头明确了这样一个方向,未来在司法区块链领域还会有更多更细致的政策和法条出台。


3.两会热点——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从去年到现在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视的问题。2019年下半年,很多做数据聚合类业务的企业因为采集数据和使用数据的问题,导致了法律纠纷。

两会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再次成为全国两会热点。在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

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对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法律缺位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焦点在于数据的权属及监管使用等方面。

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原副部长陈智敏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无数公民无偿提供的数据,被极少数人在无形中控制,这很危险。现在急需要在立法上明确数据的权属问题。


4.两会热点——最高院提出“数字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多次出现“电子诉讼”,此外,“智慧法院”“数字正义”“电子证据”等亦有提及。

电子诉讼、智慧法院、数字正义、司法正义、电子数据等等,在今年这波疫情的驱使下,使得企业数字化转型变成了一个势在必行的趋势。疫情之下,企业的商务活动受到遏制,很多企业开始尝试数字化经济,比如企业采用电子签约,银行采用网络借贷,以及融租公司推行线上业务来转型等。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数字化,也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纠纷。因此,电子诉讼、智慧法院变得尤其重要。

电子诉讼其实是解决中国当下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举个例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年审理的案件约十几万件,案件量非常大,对于案件较多的金融机构而言,每年能够受理的案件量就会受到限制。所以,电子诉讼、智慧法院其实是从模式上结合现在的一些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语义识别等,提升法院法官案件审理的周期。

此外,在“2020年工作任务”部分,周强指出要着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实效。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裁判尺度统一。巩固拓展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以精准司法推动数字正义,努力实现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解读: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作为文件主要内容之一,强调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完善电子送达机制。

周强还指出,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发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试验田”作用,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让群众享受在线诉讼便利。全面推广“中国移动微法院”,推动电子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发展,引领世界移动电子诉讼发展潮流。审理“直播带货”“暗刷流量”等新型互联网案件,明确网络空间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在乌镇举办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深化互联网司法国际合作,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解读:在信息技术对司法带来前所未有挑战的大背景下,作为新工具、新思维和新方法的新型信息技术,催生出了许多具有新特点、体现新趋势的纠纷类型,因此探索新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势在必行。

关于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法大大与湖里法院对此作出了比较大的突破。在针对某家银行的金融类纠纷案件中,通过塑造合规的业务模式,全程由公证处对电子数据进行实时保全、存储与出证,并无缝对接法院立案系统,从立案到判决最快耗时仅18个工作日,整个流程也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

目前,结合了“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的证据溯源(诉源治理)模式已得到北京、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法院认可。


1.《民法典》重点法条解读——严禁“高利贷”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第一,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三,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民法典》第680条则进一步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禁放高利贷”写入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这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回应了民意对治理高利放贷乱象治理的呼声,也对职业高利放贷人非法牟利行为进行震慑。

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无论是追溯到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还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无效”的规定,均是仅对于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评价及规制,而不涉及放贷行为整体的合法与否。2019年10月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将“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刑事司法领域认定非法放贷的构成要件之一。

此次《民法典》则是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放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而且实现了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


2.《民法典》重点法条解——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读:1、明确电子合同的效力,确立电子合同合法地位。

2、对电子合同“书面形式属性”、成立条件、订立时间及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3、明确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特殊规则,明确以签收时间/电子凭证生成时间/进入特定系统,且可被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民法典》重点法条解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解读: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整体的规范框架以现在的民法典以及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了第四编人格权中,其中,第六章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首先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其中“电子邮箱”和“行踪信息”首次被明确纳入了个人信息范畴,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从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和条件方面进行了规定,延续了网络安全法“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4.《民法典》重点法条解读——明确网络侵权责任义务

避风港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解读: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同等保护,这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将导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赋予平台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一规定符合平台多样性、产品多样性所决定的制止侵权措施差异性的特点。

 

二、热点电子证据法规、政策解读

前面我们提到了很多举证、存证的问题,现在关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也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数字化经济时代下。

下面我们来看下电子证据效力认证的发展:

电子证据效力认证的发展

△电子证据效力认证的发展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规则;第九十四条,明确了第三方平台、公证处提供的电子证据的效力;

·2020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应当使用电子合同;

此外,各部门也出台了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利好政策。


各部门出台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利好政策

各部门出台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利好政策

△各部门出台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利好政策

 

数字化工具的使用从合规性上而言更加具有保障。以电子合同为例,电子合同的核验手段,包括对于当事人身份的验证手段,相比于线下签约要更加丰富。未来,数字化经济、数字化转型对于使用数字化工具的政策会逐步越来越完善。同时,据法大大客户反馈,电子合同在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方面效果非常明显。

 

三、败诉案例解析

接下来分享几个比较特殊典型的企业败诉案例

企业常见败诉原因分析

△企业常见败诉原因分析

 

1、财富证券案:私刻公章难辨真伪

最高法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一审认定此前4笔交易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涉案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样,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即从头到位签订合同的都是康思资本,盖有“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则是“私刻”公章。

1.涉案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法定代表人平晓康承认其在中泰信托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该印章与财富证券公司签署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2.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待证事实同证据1;

3.平晓康出庭作证的证言,待证事实同证据1、2;中泰信托是按照康思资本出具的委托人指令,与财富证券进行交易的。

有效解决方案:电子签名实名认证,杜绝私刻公章。

 

2、恒元公司案:无法证明版本迭代之前证据为原件

本案系网络借贷,由北京玖富时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与出借人签订《投资咨询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形时,出借人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玖富公司,由北京玖富公司一并追索。原告认为,北京玖富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恒元公司,并约定恒元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享有《借款协议》等融资文件项下约定的债权人权利,承担债权人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对于《借款协议》、《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抵押合同》,落款签名为打印字体“王某”,无法显示为签名原件,恒元公司未能提交系统演示这些合同形成过程,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真实性;

2)对于《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因签订人马某不是恒元公司所提交的本案出借人,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3)对于邮件页面截屏,不足以证明收件人邮箱是王某的邮箱。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有效解决方案:事前存证上链固化证据,对相应证据的留存和节点。


3、杭州银行案——企业无法证明交易为本人操作

本案系网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为本人签订,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涉案三份《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申请和发放难以认定为单立本人或授权他人进行的交易。理由如下:

1)涉案贷款发放时,杭州银行朝阳支行曾要求单立本人向银行客服拨打电话进行个人信息核实,但杭州银行朝阳支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并非单立本人声音,且非预留电话;

2)杭州银行朝阳支行并非对单立的容貌、声音等进行核对,仅仅是对其在银行预留的密码、口令、UKEY编码等进行了验证;

3)单立已经报警,且公安破案,抓获不法分子。

有效解决方案: UKEY只能证明用户与账户之间的联系,并不能证明用户的操作意愿和行为的真实,可通过电子签名实名+意愿双重认证,事前存证上链固化证据。

 

4、视觉中国案——事后存证不能反映事件客观性与真实性

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否认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法律效力,并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景网络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两次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是否应当采信,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针对这一问题,二审从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性质及电子数据审查内容两方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认定。

第一,出具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易XX”平台所属公司并非公证机构,故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非公证文书,其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书,不属于公证文书。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需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鉴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易XX”公司已经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则其所作出的认证证书也不能作为电子认证予以认定,但可作为第三方证明,按照电子数据的性质予以审查。

第三、考虑到电子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一致性、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内容。

有效解决方案:全流程存证证明电子证据,确保从生成、传输到存储全过程未篡改。

 

四、总结:如何保障线上业务合规有效?

从合同本身而言,企业需采用合法合规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在前面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在此不赘述。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法律法规保障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法律法规保障

 

提前布局电子数据认证。从证据本身而言,未来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采集要求只会越来越高。所以,建议大家在电子数据认证上提前做好相应的布局。

新近有关电子证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修订

新近有关电子证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修订

△新近有关电子证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修订

 

数据使用要合规。数据使用合规要点:

1、披露信息收集的合法性

数据来源信息的真实有效、收集渠道和方法的合法合规。杜绝非法“爬虫”行为。

2、信息使用范围的明确性

数据的使用范围需明确,并且建立相应的报备、备案机制。超出使用范围需重新报备数据源公司。

3、授权告知义务的必要性

履行告知信息所属当事人的义务,明确告知信息使用情况,并获得当事人的信息授权意愿。

过程全流程公证。关于电子证据取证、固证的问题,推荐由公证处实时地进行前置的全流程实时取证并固化,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同步校验签约双方的身份主体、签署意愿及流程、签约事实,确保企业线上业务事实符合合同法规定及最高法采信标准。

过程全流程公证与事后公证的区别

△过程全流程公证与事后公证的区别

 

以上就是本次直播中张霖老师的精彩分享,错过直播的小伙伴可以点击阅读原文,回看直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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