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备品供应协议(专业版)   

行业分类:浏览量:2832下载量:1发布时间:2024-09-25

 

 

合同编号:

汽车零部件备品供应协议

甲方(采购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乙方(供应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第一条 范围和定义

1.1 范围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签订。

1.2 定义

订单:甲方备件采购部门向乙方提交的订货单,该单含有甲方欲从乙方采购的合同产品的品种及数量明细。

供货周期:乙方确认订单之日算起,到订单中的全部合同产品送抵交货仓库之日的时间间隔。

合同产品:附属于《基本合同》下的《价格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售后服务专用的备品和(或)附件。

第二条 供货原则

2.1 独家总经销

甲方作为合同产品的独家总经销商,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除甲方以外的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供应合同产品,保证甲方独家总经销合同产品的市场地位是乙方的义务之一。若乙方并非合同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只作为生产者的代理人向甲方出售合同产品,那么乙方必须具有合同产品的独家代理权,与直接生产者签有独家代理协议和质量担保条款,并保证该直接生产者的行为不损害甲方的利益。

乙方以甲方的整车或备件生产为目的向甲方的整车生产者及配件生产者的供货行为不视为违反以上的独家总经销的约定。

第三条 合同产品的状态及包装

3.1 合同产品状态

甲方根据售后服务市场的需求向乙方提出合同产品状态需求,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提供。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合同产品状态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给予回复。

3.2 合同产品标识与包装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合同产品进行包装,并应当充分考虑到防腐、防锈、防水、防震等特殊因素,保证合同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同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公司标识与产品标识。

(3)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包装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包装样稿供甲方确认。

(4)乙方不得将带有甲方公司标识和产品标识的合同产品包装随意处理,防止被他人不正当利用该合同产品包装损害甲方的利益。

(5)若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由甲方负责包装,则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第四条 订货

4.1 订单的下达及确认。

(1)甲方通过SCM系统向乙方提交订单。乙方应在订单下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订单上的订货数量和交货地进行确认。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以传真的方式下达和确认订单。

(2)乙方确认订单后,若品种或数量及供货周期不能全数满足,则生成欠货补发单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欠货补发单一经甲方许可并于24小时内下发到乙方,并通知乙方确认即视为有效订单。

(3)欠货补发单最迟不能超过1个月到货,欠货数量和品种不能超过初始订单的50%。

4.2 订单的有效期。

(1)乙方确认订单后,订单即时生效。甲方应当依照订单接收乙方按期交付的合格的合同产品。

(2)订单(或欠货补发单)在乙方没有确认前,甲方有权撤销。

(3)乙方在确认订单后,由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出现在供货周期内未能按照订单确认的全部品种及数量交付甲方的情况,甲方可以在30天内取消该订单没有完成部分的订货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交货及交货期的保证

5.1 交货地

交货地为甲方指定的仓库。

5.2 交货验收

(1)甲乙双方在合同产品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包括品种、数量、包装等,交货时乙方应提供合同产品的合格证明。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某些品种进行抽检或装车试验,乙方应予以配合并负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甲方在检验时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不足,有权对验收单不予签收,乙方应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期限内补充不足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交货;若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超出订单的范围,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将超出部分的产品收回。

(3)甲方在检验时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与订单品种不符、包装破损或质量缺陷,有权对验收单不予签收。若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可由甲方有偿妥善保管发生争议的合同产品,保管费用由事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

(4)甲方检验完毕后,对经检验与订货单相符的产品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单,验收单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有效凭证。

5.3 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以订单约定为准。

5.4 交货期的保证

在供货周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将所订合同产品送达交货地。如不能保证交货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合同产品的预计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与甲方共同制定补救方案,尽最大努力保证相关合同产品的及时供应,减少可能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5 延续供货

(1)合同产品供货的责任期限为相关整车产品停止生产后    年。

(2)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乙方本部不能保证      年延续供货,则在合同产品没有停产前,乙方须和甲方协商采用其他方式保证延续供货。

第六条 质量担保

6.1 原则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应保证与其提供给生产整车用的零部件具有同等质量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2)对于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合同产品,乙方应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基本合同》附件F:备品保证期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担保。

(3)因甲方的原因,没有妥善保管、运输或没有遵循乙方要求的使用操作说明,造成合同产品发生损坏或提前失效,不属质量担保范围。

6.2 担保内容

在合同产品保质期内,出现材料或制造缺陷及由于该缺陷造成的其它直接、间接的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索赔范围包括:合同产品入库时的价格、合同产品管理费、运输费、索赔修理工时费、差旅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给用户造成的人身、财产侵害时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处理此事时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应及时、足额给予甲方赔偿。

6.3 操作程序

甲方就因乙方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相应程序参照甲方相关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6.4 责任认定

若甲乙双方不能认定潜在的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友好协商或采取其它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责任加以认定,也可聘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或依据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最终被认定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

6.5 质量担保期限

合同产品质量担保期间自乙方向甲方交货完毕时开始。

合同产品的质量担保期遵循《基本合同》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产品若有特殊的担保期限另行书面约定。

6.6 瑕疵合同产品的处理

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产品,乙方应及时回收处置,否则甲方全数销毁,避免使该部分合同产品流向社会,扰乱汽车备件市场。

第七条 价格及付款方式

7.1 询价、报价

(1)甲乙双方对合同产品状态及包装确认完毕后,进行询价、报价。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询价请求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的书面报价。

(2)甲乙任何一方对合同产品价格有异议,可重新询价、报价。在此期间,双方应执行原有价格进行交易,以避免影响甲方对用户的服务。

7.2 《价格条款》

甲方与乙方签署《价格协议》,作为《基本合同》的附件,确定合同产品编号、合同产品名称、交易价格,加盖业务专用章即可生效。对于《价格协议》中的合同产品若存在某些本协议未提出的特殊要求,如供货周期、质量担保条款等,在《价格协议》中应列出具体条款。

7.3 结算

甲方接收乙方合同产品并确认数量后,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验收单开具发票结算,合同产品单价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价格为准。

7.4 付款方式

乙方就已交货的合同产品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挂帐。

付款方式依据《基本合同》相应条款施行。

第八条 技术和促销合作

8.1 技术合作

乙方对于所提供的合同产品,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8.2 促销合作

甲乙双方在提高所供合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方面相互支持,展开广泛合作,如促销、打假。

第九条 保密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通过本协议履行而获得的商业信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甲方备品订单要求的时间、品种及数量,造成迟延交货,每迟延1天承担违约金      元,从当月货款中直接扣除。

10.2 乙方没有遵守本协议2.1独家代理的约定或违反本协议,而使合同产品外流,乙方应给予甲方违约金     元/次,从当月货款中直接扣除。

10.3 若乙方将带有甲方商标或标识的合同产品包装随意遗弃或管理不善,导致为他人不正当利用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并消除影响,严重时甲方保留起诉的权利。

10.4 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按本协议要求履行延续供货的义务,乙方应给予甲方违约赔偿。赔偿额度为不能延续供货的全数用量金额的      %。(全数用量金额=以往平均年度甲方销售数量×当前合同产品采购单价(不含税)×不能供货的年限)。

10.5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9项下的保密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为准。

10.6 违约责任的履行

(1)发生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首先通知违约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违约事实被确定之日起,违约方必须立刻停止违约行为,并在两周内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时,甲方从合同产品应付款中扣除违约金,若合同产品应付款不足以抵违约金,乙方应补齐不足款项。

(3)甲方违约时,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打款支付违约金。

(4)双方对违约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范围的认定发生分歧时,按本协议14条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对于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流行病、战争、爆炸和其它在签约时双方无法预料的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的,并且不可控制、不能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

11.2 遭受不可抗力的协议一方应立即将有关事实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必要时出具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书面证明。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因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11.3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期间内不因为未履行和推迟履行义务而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履行本协议,仅限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协议双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商适当解决,使本协议能合理地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的非正常终止

若以下情况发生,其中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的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12.1 一方被政府机构取消了经营资格。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2.2 一方被清算、转让或合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双方共同认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得到履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后的未尽事宜处理

本协议终止之时:

13.1 对于未执行完的订单,甲乙双方商议后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13.2 任何一方不能豁免因履行本协议下已经存在的债务和责任。如第6条乙方对售后合同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第9条双方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协议的有效期

15.1 本协议一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5.2 本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15.3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于本协议签订时或执行期内,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本合同范本经法大大专门制作,主要适用于各指定行业。但不代表用户可完全采用,具体条款由用户决定是否适用、修改、增减等。本合同范本不代表法大大立场,法大大也不对用户使用该合同范本可能产生的纠纷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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