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租赁物”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以下称为“租赁物”或“车辆”;
“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定;
“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
“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款项总额;
“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利率;
“车辆总价款”指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总价款;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
“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
“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约定的后期租金缴款日。还款月的15号为后期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
“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
“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接收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后期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本合同各方同意以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的签署日作为起租日;
“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期间;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售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公司;
“管理费”指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
“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 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1.2解释
本合同的任何附表或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就如同该附表或附件中的规定在本合同中列明一样。此外, 在本合同中凡提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指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
“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根据上下文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及得到该等称号的任何人。
“日”、“月”、“年”均应按照公历解释。
“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2.租赁物
2.1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所确定的租赁物。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
3.2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之日,且起租日不受租赁物供应商和承租人延迟交货、验收、索赔、退货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4.租金
4.1租金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所确定的租金。如在租赁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则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等事件之日前,本合同最后一次确定的租赁利率执行。
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按期调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含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调息日发生调整),则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开始执行该调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所确定的租赁利率。
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
租赁利息=未还租赁本金余额×当期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
4.2首期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所确定的租金。
出租人对承租人资质审查合格后,通知承租人支付首期租金。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本合同供应商账户。
为便于电脑系统识别付款人名称,承租人可以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首期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
4.3后期租金的支付方式:
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表》(见本合同附件三)支付后期租金。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规定出租人调整租赁利率的,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但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并不代表出租人放弃调整租金的权利。
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权在还款月的15号扣划当期租金。在还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应当将当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账户或汇款至指定账户,以便出租人收取当期租金。承租人在扣款日以前没有将足额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导致出租人当期租金扣款不成功的,视为承租人逾期。承租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罚息。
在租金到期日前(即还款月的15号前),供应商没有垫付当期租金及/或罚息的,出租人有权于扣款日在供应商交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其应当垫付而未垫付的款项。出租人扣划保证金后,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供应商逾期未将保证金补足的,出租人有权在下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划供应商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后,如该款已经由供应商垫付,则由出租人在下期结算时将该款支付给供应商。
若供应商未垫付且其保证金不足划扣,导致回购条件成就的,供应商应履行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项,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移给供应商。
承租人可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如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承租人办理了银行网银收款服务后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擅自办理终止手续。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
4.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四)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承租人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承租人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通知的付款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付清在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以下款项,本合同自出租人收齐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终止。如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的,则《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自动失效,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重新申请。
4.4.1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
4.4.2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4.4.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适用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规定;
4.4.4应付未付的罚息;
4.4.5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
4.4.6其他应付款。
5.租赁物的购买及相关费用
5.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确定租赁物并与供应商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型号、质量、数量、价款等一系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5.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技术保证及价款、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有全部的决定权,承租人对其决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设定条件向供应商购买车辆。
5.3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并选定租赁物后,出租人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5.4承租人确认已向出租人提交此次融资租赁业务所必须的各种授权、批准或许可。
5.5车辆总价款金额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确定,出租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的约定将车辆总价款支付至供应商指定收款账户。供应商收到上述款项时即视作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项。
5.6其他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款和运输费、仓储费、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滞纳金等应付款项,均由承租人直接支付。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7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支付购车价款的义务及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利由出租人承受及享有外,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买受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并授予承租人行使及履行。
5.8由于办理车辆登记的实际需要,经承租人申请,供应商将向承租人开具购车发票。
6.租赁物的质量及相关要求
6.1供应商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6.2供应商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6.3供应商提供车辆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6.4供应商保证售卖给出租人的车辆,在交给承租人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7.租赁物的交付、受领、检验及验收
7.1租赁物由供应商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条件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7.2出租人收到首期租金后,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车辆。
7.3供应商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承租人接收车辆,如承租人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承租人自收到供应商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车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执行本合同。
7.4提车方式为承租人自提。
7.5供应商在向承租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7.5.1销售发票
7.5.2车辆合格证
7.5.3随车文件:
7.5.4随车工具一套
7.6车辆交付时由承租人当场验收,承租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提出,经供应商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延迟验收超过10天的,视为承租人已经正式验收并接收车辆。
7.7承租人应履行接收、检验租赁物的义务,并在接收租赁物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见本合同附件二)。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承租人负有受领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不得无故拒收租赁物。
7.8从车辆实物交付之时,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承租人承担。
7.9承租人受领租赁物后自行承担保管和运往租赁物使用地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承租人应自行将租赁物运至使用地点,并承担运输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8.租赁物发生迟延交付及质量瑕疵等情形的处理
8.1若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他条件等与承租人要求不符,或租赁物短缺,或供应商延迟交付,或交付地点不符,或租赁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及租赁期限内出现质量瑕疵问题,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亦不得向出租人追索。由承租人自行向供应商索赔。索赔费用由承租人支付,索赔所得归承租人所有,索赔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8.2除非由于租赁物不能交付导致本合同解除,否则无论索赔是否在办理或执行中,无论承租人能否通过索赔得到补偿,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承租人均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9.租赁物的所有权
9.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自供应商将租赁物实物交付至承租人之日起归出
租人所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名称、商标、型号、质量、数量、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全部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如承租人所购车辆系列产品需要另行加装设施的,租赁物包括该部分加装设施,需另行选装配置的租赁物包括选配件。
9.2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为了方便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租赁物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承租人,购车发票亦开具给承租人,但是上述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实际拥有。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有将租赁物销售、转让、抵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用作投资或有其他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除非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也不得有向第三方转租租赁物的行为。承租人应将租赁物的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及保单原件交给出租人保管。在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后,由出租人将该等证件交付给承租人。
在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由此所增加之部件或软件与租赁物不可分割的,则该等增加之部件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属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上级部门或股东单位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或股权结构的任何变化以及承租人的破产,均不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任何其他债权方均无权处置租赁物。
9.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权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概由出租人负责。
9.4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标注出租人的“ ”字样,供应商与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9.5发生租赁物全损的情况,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
10.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及保养
10.1承租人是出租人所购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出租人是所购车辆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转售所购车辆,并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出租人及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10.2承租人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10.3承租人在实际占有租赁物之日起负有对租赁物维修、保管及保养的责任,以确保租赁物处于正常的状态和效能。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管、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出租人在遵守有关法律,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有权指派专人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10.4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保管、维修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0.5供应商指定特约维修店为本合同租赁物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供应商查询。
10.6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承租人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而引起相关的质量问题,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0.7租赁物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应凭保修凭证到供应商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10.8保修期中,如租赁物出现质量故障并经供应商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90日内(按供应商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11.租赁物毁损、灭失时的处理
11.1租赁物在实物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概由承租人承担。
11.2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相关约定处理。
11.3租赁物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0条约定向出租人付清所有款项。
12.租赁物的保险
12.1承租人应通过出租人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依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的约定对租赁物投保,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保险金额依据承租人购车发票合计金额确定。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承租人到期不续保的,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缴纳的续保保证金中扣除续保费用。
12.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投保期限应覆盖租赁期限。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负担。承租人应将保单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
12.3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2.4保险金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2.4.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授权承租人收取保险金。无论是否授权承租人收取,保险金均应首先用于抵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租金、罚息、违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抵扣完毕后如有剩余,则归承租人所有;
12.4.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收取全部保险金,且有权以保险金抵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赁本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2.5对于保险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由承租人在保险责任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赔付给出租人。
12.6保险金的延迟给付并不能构成承租人向出租人延迟给付的理由,承租人不能擅自将保险金冲抵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
12.7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仍依据本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发生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有权将保险金用于抵偿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
12.8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出租人出现经济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及供应商对出租人由此承受的任何损失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供应商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的任何赔款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3.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3.1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每台车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承租人。名义价款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起支付。
13.2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付清剩余全部租金和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车辆所有权转让确认书》后,即视为出租人履行了转让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同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保单。承租人接收上述车辆单证原件后向出租人出具《受让租赁物及车辆单证接收确认书》。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交付(指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
14.声明和保证
14.1承租人的声明和保证:
14.1.1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属于出租人所有。为了便于车辆登记及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承租人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为租赁物的所有人,购车发票亦开给承租人,承租人任何时候都不会将前述登记事项和发票作为对抗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证据。在供应商向出租人垫付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后,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该垫付款项。
14.2供应商的声明和保证:
14.2.1供应商保证对其所出卖的车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且保证所出售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果有第三方对出租人及/或承租人就车辆提出权属争议,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14.2.2供应商保证其所出卖的车辆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车辆,不属于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车辆,并且保证所出卖的车辆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14.2.3供应商保证,其基于本次车辆转让而向承租人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也没有任何虚假陈述。
14.2.4供应商保证没有在其出卖的车辆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没有将上述车辆作为担保财产向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4.2.5供应商保证其出售的车辆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14.2.6若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供应商承诺将根据出租人要求回购租赁物及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14.2.6.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月付)或连续两期(季付)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期限届满仍未能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14.2.6.2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保险到期后,承租人拒不续保的;
14.2.6.3承租人在接收租赁物后45天内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经出租人同意不予办理的除外)。
14.2.7供应商应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按照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书》所述金额履行供应商全部回购义务。因上述履行义务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4.3出租人的声明和保证:
14.3.1出租人保证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4.3.2出租人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车辆购买价款。
14.4本合同各方保证,本合同签字人在签字时均已经获得己方的授权。本合同生
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签字人未获得必要的授权而主张本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收车
手工填写
15.1承租人同意,在其融资款项全部清偿前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或承租人丧失还款能力时,甲方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措施收回租赁物进行再次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出租人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还的融资租赁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15.2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承租人应付款项时,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承租人应对出租人的车辆处置行为给予配合,并放弃一切抗辩(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行为、收车处置价格等),出租人采取措施收回车辆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6.承诺
16.1承租人承诺:
16.1.1承租人须确保承租人在本合同下的债务与承租人的其他无担保的债务于任何时候都至少享有平等的地位。
16.2供应商承诺
16.2.1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保证与承诺不会因为本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若发生本合同无效进而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损失,则供应商将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向出租人予以赔偿。
16.2.2供应商同意向出租人交存保证金,用于担保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出租人和供应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履行。供应商同意,发生供应商未按本合同约定垫付租金及/或罚息情形时,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垫付租金及/或罚息及承租人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供应商应当保证保证金金额足以支付垫付金额。保证金不计利息。
16.2.3应出租人不时要求,供应商应在出租人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租人提供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令出租人满意的有关供应商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或其他的资料及文件。
17.违约及违约责任
17.1如非因供应商的原因承租人拒绝接收租赁物的或承租人逾期提车达3个月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返还已收的购车款。承租人应按首期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有权在首期租金中直接扣收违约金。扣收违约金后,出租人应将首期租金的余额返还给承租人。
17.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车辆无法上牌,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
17.3供应商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承租人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供应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7.4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罚息,罚息直接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垫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
罚息=逾期租金×0.05%×逾期天数。
17.5如承租人出现本合同第14.2.6条约定的任一情形;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抵偿、诉讼担保、解除保全担保等;或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14.1条、第15.1条以及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8条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除本条约定的情形外,承租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且经出租人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上任何事项均视作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7.5.1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物交付时原状并按本合同项下后期车款的
【 10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17.5.2行使加速到期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7.5.3要求供应商垫付剩余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应付出租人的其他款项;
17.5.4自行或授权第三方收回并无需评估即出售车辆,并将出售款项抵偿承租人应付款项,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继续追索,超额部分退还给承租人,车辆收回及出售过程中产生各种税款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7.5.5承租人出现本合同第14.2.6条约定的任一情形时,有权要求供应商履行回购义务;17.5.6出租人采取本条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7.6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退还租赁物的方式冲抵应付款项。
17.7如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评估费、鉴定费、行政性收费、律师费等。
17.8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
17.8.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7.8.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7.8.3丧失商业信誉;
17.9.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7.9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款项:
17.9.1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罚息、违约金、名义价款及及其他应付款项;
17.9.2截至终止日所有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17.9.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计算方式以本合同专用条款7.1条规定为准。
17.10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0条所述全部款项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物以届时的现状转让,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等作出任何保证。
17.11如承租人及/或供应商所支付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的该到期日的款项总额,出租人将费用、违约金、罚息、逾期租金、当期租金、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名义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次序进行扣付。
17.12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任何违约或拖延行为做出任何宽容或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出租人依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利益和权利,不能作为出租人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对承租人违约或拖延行为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
18.不可抗力
18.1本合同任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并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18.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19.可分割性
19.1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各方将协商达成替代条款,以尽可能地体现各方达成本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宣布为或成为不合法的或是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其余条款将继续有效并为可强制执行的,但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应违背各方的根本意图,并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20.转让
20.1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征得承租人及供应商的同意。
未经出租人事先的书面许可,承租人、供应商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21.抵押
出租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承租人及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
22.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22.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和约束;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惯例。
22.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3.其他
23.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
23.2诉讼时效: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主张租金的时效为最后一期约定租金支付日届满后贰(2)年,而非分段分期计算。
23.3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及修改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并需采用书面形式,经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4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合同的所有补充协议及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所有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3.5本合同经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承租人为自然人,则需承租人本人签字)后生效。
23.6本合同一式五份,出租人持有三份,承租人、供应商、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租赁物及租赁物的购买
1.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设定条件向供应商购进指定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作为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出租人和供应商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签署一份形式如本合同附件一的《车辆购买订单》。
1.2供应商应根据《车辆购买订单》向出租人出售车辆。车辆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并由承租人接收和检验。供应商据此交付给承租人的车辆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车辆后,即视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承租人应在接收车辆后签署并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接收确认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二),承租人应在《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中据实列明所租车辆数量、型号、车牌号码、挂车车牌号码、发动机号及车架号等信息,《租赁物接收确认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供应商应于本合同生效且具备交车条件之日起【】月内交付车辆,交车地点为【】。1.4本合同项下车辆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元】,由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
2.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个月,自起租日起计算。
3.租金及保证金
3.1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租赁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元】(¥),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个百分点(下称“上浮利差”),本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为【】%,相应的租赁利率为【】%,并随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首期租金: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为人民币【元】(¥)。出租人确认承租人资质审查合格后,通知承租人支付首期租金。承租人应于接收到出租人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
□出租人指定账户□本合同供应商账户。
3.2后期租金:后期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期,共付【】期。每期租金金额按等额年金法计算确定,以使承租人在同一条件下支付的每期租金金额为一个同样的金额,每期租金金额=当期应偿还租赁本金 当期应偿还租赁利息。出租人将据此形成形式如附件三的《租金支付表》。
3.3授权银行扣款:
出租人委托银行代扣承租人后期租金,承租人同意银行根据出租人的扣款指令代扣租金。
承租人应当在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一般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用于银行在扣款日代扣租金。账户信息如下:
扣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扣款账户户名应与承租人名称保持一致。承租人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真实合法,因提供虚假的扣款账户资料给出租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该等损失概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应于每月扣款日前,将当期租金支付至上述扣款账户,以便出租人委托银行代扣当期租金。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将导致银行不能成功扣划租金。
3.4 直接汇款
承租人为法人或未在银行开立扣款账户的自然人承租人,应于扣款日提前3个工作日将当期租金汇款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明承租人姓名、租赁物品牌及款项用途(如:支付租金),支付凭证应保存以便查询。
汇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4.保证金
直销模式下支付至出租人账户,经销模式下支付至经销商
4.1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则业务保证金按照承租人后期租金【 %】的比例计收【】元(其中含续保保证金【】元),如果承租人未在出租人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则业务保证金按照承租人后期租金【 %】的比例计收【】元,另计收续保保证金【】元,共计【】元,该保证金不计利息,用作承租人对本合同的履约担保。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按如下路径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由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
□保证金由供应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出租人
保证金仅用于本合同终止时的最终结算,本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2条约定的顺序将保证金用于充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出租人应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
5.管理费
5.1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照承租人后期租金【 %】的比例计收,共【】元。管理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承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按如下路径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由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
□管理费由供应商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出租人
6.租赁物的保险
6.1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之日起,对租赁物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综合财产险、□其他(请在购买的险种□划“∨”)及通常应投保的其他险种,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7.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7.1如发生承租人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并获得出租人审批同意或发生出租人宣告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其计算方式为: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承租人未到期剩余租赁本金总额加计的三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提前终止合同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
8.承租人声明与保证
8.1承租人是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租人已获得签订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的授权。
8.2承租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并不会导致违反以下文件或事项或与以下文件或事项相冲突:
(1)承租人的章程及其它公司组织性文件;
(2)任何对承租人适用的法律、法规、判决或裁定;或
(3)由承租人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任何其它对其或其任何资产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性文件。
8.3出租人在购车前,承租人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承租人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
8.4承租人未参与今后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受到任何限制(包括其证明文件、章程或任何股东协议中规定的任何限制)。
8.5承租人的所有账本和记录全部得到恰当和准确的登记和保存,其中没有任何重大不准确记录或差异。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租人均可查阅承租人的账本、记录、其它数据和信息。
8.6承租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法规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及惯例,备存及编制其账册及财务报表。承租人提供给出租人的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复印件,全部按照中国/国际会计标准,公正反映了承租人在这些日期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承租人在该期间的合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化(法人承租人适用)。
8.7承租人申报了需要申报的所有税项和收入申报表。承租人缴纳了根据这些收入或他们收到的纳税通知应该缴纳的所有税款、利息和罚款。承租人没有可合理预计有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现有或未决的税务争议。
8.8承租人须:
8.8.1在可提供时尽快(但无论如何必须在其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出租人交付其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各季度报表的复印件(法人承租人适用);
8.8.2于出租人在任何时间要求时向出租人交付出租人要求的有关承租人财务状况及业务的任何其他资料;
8.8.3在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允许出租人及其授权代表在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之后的任何时间进入承租人的场所调查,相关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8.8.4立即向出租人交付现时或(就承租人所知)即将由承租人或针对承租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详情;
8.8.5对其维持、发展和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产,承租人应维持该等资产的权利、状态良好。
8.9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法人承租人适用本条):
8.9.1对其董事、股东作出任何变动,或对其合作合同(如有)、章程或其它组织性文件做出任何修订;
8.9.2擅自开展本合同签署之日承租人营业执照规定以外的其它业务,或者与其它人联合投资或者合伙,或参加任何分享承租人的利润或资产的安排或向其它实体投资;
8.9.3擅自与第三方合并或合营,或擅自参加任何合并交易或参与任何类型的公司重组。
9.通知
9.1在本合同项下发出或进行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或发送到对方。
出租人联络方式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承租人联络方式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供应商联络方式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9.2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有效送达:
①若有专人递交,在递交时即为送达;②若用书信发出,在邮寄后七天即为送达,只要证明有关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已写明适当地址、贴上邮票并已交付邮寄即可;③若用传真发出,则在发送时即为送达,以完整的发送记录为凭证;④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在该电子邮件进入接收电子邮件的特定系统后视为送达。
9.3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只有在出租人实际收到后方才生效。各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其他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10.合同文件的组成
10.1本合同由如下文件组成:
10.1.1合同通用条款;
10.1.2合同专用条款;
10.1.3合同附件。
10.2合同
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10.3本合同空白处应以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顶格填写,不得涂改。
11.其他约定事项(如无其他约定,则填写“无”)
直销模式下承租人直接支付给 ,经销模式下经销商代收代付
直销模式下承租人直接支付给 ,经销模式下经销商代收代付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 车辆购买订单
型号 | 数量(辆) | 质量标准 | 单价 标配(元/辆) | 单位 选配(元/辆) | 合计(元) | |||||
车辆配置要求 | 发动机型号 | |||||||||
悬架形式 | 板簧£ 气簧£ | |||||||||
暖风(大卡) | ||||||||||
侧窗形式 | 座位及排位 | |||||||||
铭牌 | 漆种 | |||||||||
面漆、彩带 | ||||||||||
配置要求: | ||||||||||
(1) | ||||||||||
(2) | ||||||||||
(3) | ||||||||||
(不含运费)总金额(人民币): 整。 | ||||||||||
供应商(盖章)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租赁物接收确认函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我方已于本函签发日接收到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且验收合格,租赁物清单如下:
序号 | 车牌号码 | 挂车车牌号码 | 车型 | 发动机号 | 车驾编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我方同意上述租赁物自本函签发日开始起租。
特此确认!
承租人(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起租日:
期数 | 还租日期 | 租金 | 未偿还租赁本金 | |||
租赁本金 | 租赁利息 | 租赁利息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与贵司、供应商签署了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现我方向贵司申请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并同意向贵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方应付贵司的款项。
特此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承租人配偶确认函(自然人承租人适用)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人与(以下简称“承租人”)系夫妻关系,本人完全知悉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述车辆,本人承诺:
如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贵司债务,无论本人与承租人的身份及财产关系如何变化,本人均同意与承租人共同承担《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本确认函一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即构成本人对贵司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日期须于融资租赁合同签署相同)
附件六:连带责任保证书(自然人担保)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根据(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承租人”)与贵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承租人应按约向贵司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为该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人自愿无条件地为承租人对贵司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人姓名 年龄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本人联系电话
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应向贵司支付的所有租金、罚息、违约金、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及其它费用,以及贵司为实现债权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期限为承租人对贵司债务产生之日始至承租人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时止。
本人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不受贵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贵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视为已征得本人同意。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保证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本人系保证人之配偶,已知悉保证人上述承诺及保证事项,无论本人与保证人的身份及财产关系如何变化,本人均同意与保证人共同承担上述承诺及保证责任。
配偶(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如有配偶)、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日期应等于或晚于融资租赁合同日期,不能确认则空白)
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
连带责任保证书(法人担保)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根据(承租人名称,以下简称“承租人”)与贵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承租人应按约向贵司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为该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为承租人对贵司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地址:
联系电话: ,公司成立日期:
担保范围为:承租人应向贵司支付的所有租金、罚息、违约金、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及其它费用,以及贵司为实现债权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期限为承租人对贵司债务产生之日始至承租人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时止。
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受贵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贵司可以在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视为已征得本公司同意。
本公司确系出于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已履行所有程序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效。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保证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日期应等于或晚于融资租赁合同日期,不能确认则空白)
附: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公司(担保人)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年 月 日,本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股东/董事发出了《关于审议公司为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共有股东/董事人,截止 年 月 日共收到有效表决票张,股东会/董事会以票同意,票反对,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为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决议如下:
1、鉴于请求向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为确保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承租人的债权,本公司同意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其他决议事项:
特此决议。
股东/董事签字、盖章:
授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日期应等于或晚于融资租赁合同日期,不能确认则空白)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附件七收车及处置授权书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我方于 年 月 日融资租赁 生产车辆台(车辆信息附后),我方与贵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现我方无条件同意贵方在我方出现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形时,直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贵方权益:
1、贵方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将我方名下融资标的车辆收回并进行再次处置用于清偿我方对金融机构/贵方的债务。
2、我方积极配合收车,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收车行为、收车处置价格的异议)。
3、收车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拖回费用、再次拍卖变卖费用、运输存放费用等)。
4、车辆收回再次处置后的价款不足以支付我方对贵方欠款的,不足部分仍由我方负责清偿。
5、收车过程中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本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至我方清偿完毕所有对金融机构/贵方的债务之日止。
车辆信息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发动机号 | 车架编号 |
授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产品信息,不能确认则空白,但客户必须签字)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附件八 车辆过户协议
甲方:
乙方:(承租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融资租赁 生产的车辆 台,甲乙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因乙方在还款过程中出现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已根据乙方授权将融资车辆收回(车辆信息附后),现双方就收回车辆的处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甲方收回的乙方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方,具体车辆信息、转让价格、第三方买受人见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 转让价格(万元) | 受让人 |
二、乙方授权甲方代其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过户所需所有证照及相关文件,乙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并承担车辆出卖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三、同意第三方买受人直接将车辆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若车辆转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乙方对金融机构/贵方欠款的,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负责清偿。
四、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本合同范本经法大大专门制作,主要适用于各指定行业。但不代表用户可完全采用,具体条款由用户决定是否适用、修改、增减等。本合同范本不代表法大大立场,法大大也不对用户使用该合同范本可能产生的纠纷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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