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PM林晓蓉:法律保险如何熄灭线上纠纷?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6-06-12 00:00:00

             


注:本文作者为众安保险产品经理林晓蓉,为方便用户阅读,原文有一定删减。

1本期话题导读

法律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法律纠纷,由保险公司赔偿诉讼维权的法律费用。

法律保险在国外是指诉讼保险,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

今天,我们将围绕法律保险这一话题,从其起源、应用、实际意义等多方面探讨法律保险可以解决的实际问题。


2国外诉讼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1885年法国社会自发形成了称作“司法互助基金”的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帮助各个成员解决起诉或应诉时遇到的经济不足问题。此后又出现了“医疗纠纷基金”,即通过组织的力量来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帮助。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医疗纠纷基金”是现代诉讼保险制度的雏形。

国外诉讼保险的形式通常包括单独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诉讼保险等。其中,单独式是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附加式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不能单独购买,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诉讼和机动车诉讼,如在瑞典,诉讼保险常和火灾保险、家庭保险一起销售;合作式诉讼保险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

西方的诉讼保险一般只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慢慢扩展到行政、刑事等三大诉讼。德国最初由机动车保险领域把业务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瑞典在刑事案件中仅适用于为被控告过失犯罪的人提供辩护,且其过失不得为严重过失。

在保险责任范围方面,国外的诉讼保险有的仅适用负担律师费用,如意大利。有的仅赔偿诉讼费用,如瑞典,而且不补偿应由法律援助支付的费用以及执行判决的费用。在丹麦和挪威,被保险人如果有资格获得免费诉讼时,必须申请免费诉讼,只有当因经济理由申请免费诉讼被拒绝时,诉讼保险才可以使用。


国内法律保险产品的诞生及应用场景

随着社会发展,国内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和进步,但因为请律师的成本高、法律流程太繁琐,老百姓“维权难”的问题比比皆是。

法律保险能否创新,应用在老百姓的维权领域?

2015年7月,众安保险与法大大联合推出了国内第一款为家庭提供法律保障服务的保险产品——维小宝,互联网用户只花费低廉的费用,就能得到专业维权律师服务。

维小宝是针对个人家庭常见的法律风险,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产品质量纠纷等三类案件的法律保障。今年众安保险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前期产品积累的用户服务数据,针对具体的法律细分领域,通过垂直化的场景设计,推出不同的迭代产品。

例如针对车主人群,众安保险先后推出汽车质量纠纷法律保障产品、交通事故纠纷法律保障产品两类;针对购房者,众安保险还跟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合作,推出司法拍卖房产交易保障险,保障司法拍卖房产的过户安全;针对内容创作者,众安保险推出版权纠纷法律保障产品等等。

诉讼保险制度的意义在哪?

法律保险是一个本地化的舶来物,而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治环境也没有国外成熟,中国人没有请律师的习惯。我们希望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结合中国目前的情况,我们认为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A.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另外还有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对当事人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相当高”的制度。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当事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的负担风险,转嫁到社会保险业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行使诉权和接近正义的保障。

B.减轻法律援助压力

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C.提升律师业服务水平

诉讼保险制度可以减缓当事人的经济压力,而且,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同时,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更好的代理诉讼保险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D.最大程度分散诉讼风险

诉讼保险制度可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制观念。

诉讼保险的市场运作保障了诉讼保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劳动数量等变量的制约。这种优势首先表现为利用诉讼保险的当事人提供了转化其诉讼风险的外部有利环境 。其次,诉讼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保险业的操作方式,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这样投保人就通过确定的金钱代价换回诉讼风险的极大缩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