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杜奕良:资本游戏如何手撕王石“名牌”?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00


注:本文作者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杜奕良 为方便用户阅读,原文有一定删减

1本期话题导读

万宝之争剧情跌宕,最终王石是否“出局”?作为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吃瓜群众,你是否弄懂了事件的起承转合?王石一手养大的公司,为什么会突然有一天把自己踢出局呢?这场世纪夺权之战,归根到底还是股权之争。在本期三点一刻课堂中,我们一起来听专业律师给你解读资本如何撕掉王石的“名牌”!


2养大你的资本,同样也能吞掉你!

在正式分享前,大家请先看一张图。


在上图所有人的名字中,在线的各位很可能会认识其中一到两个。

以上列举的诸位,都是著名公司的创始人,著名到什么程度?就是联想、腾讯、淘宝、新浪、蒙牛、俏江南。当然,这诸位主人公也有个相同的命运,就是被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给淘汰出局。

最近,由于资本游戏陷入“逼宫”危机中的王石也面临同样的困境。尽管王石会不会被负分滚粗仍然不好说,但这位话题人物引起的风波却足够能够触发很多人的思考。肯定有人会问,一手养大的公司,为什么会突然有一天把自己踢出局呢?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企业创始人一不小心被资本出卖还帮资本数钱,笔者今天会分享一些个人见解,以供参考。

了解一个人,一定要了解这个人的成长经历。同样地,要了解万科以及王石近期遇到的风波,就一定得从企业的创办和成立背景讲起。

A.国企式股权结构埋下隐患

对于万科这家上市公司,大部分应该都是不陌生的。1988年深圳市政府批准万科股份化改造方案,原现代企业公司以净资产1324万元折合1324万股,国家占60%,职员占40%,公开募集社会资金2800万元。最后总计4100万股的股份中,万科职工股应得的股票约为500万出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股改文件,这部分只能有10%量化到个人名下,其余的由集体持有。

从上述股权结构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万科先天具备国企属性。

囿于国企式的经营模式,万科管理层持有股权只有4%,他们对万科只有经营权并且无法从高股价中获益。所以,一直以来万科的市值远低于资产,也就是股价过低。同时,万科的负债率是很低的,现金流也很充足,万科高层基本是以高薪酬来代替低持股的。

与此同时,万科的股权结构也较为分散,一直以来第一大股东华润也就持股15%。持股15%是什么概念?2014年3月,万科现任CEO郁亮曾说过:只要两百亿就能挑战现任经营层。对于一个市值超过千亿元的企业而言,这非常不合理。

郁亮说这句话的时候,万科的股价是8元,两百亿在股市二级市场上刚好能达到20%的持股,而就算管理层和第一大个股东华润的总持股也不过19%。这种国企式的股权结构,是导致如今创始人危机的重要诱因。

这也是为什么郁亮要建立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不是阿里巴巴的那种合伙人制度),他的目的,就是通过扩大万科内部人员股权的方式,来达到控制公司股权,保护管理层在公司董事会里面的席位。

B.万科是如何卷入资本战争的?

然而,合伙人制度不了了之。万科这个股权及其分散的上市公司,除了1994年君万之争外,并没有发生过大的资本战争。毕竟,万科的背后有着华润这个大靠山,出于对万科在资源、资本上的多重忌惮,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几乎没有普通企业去二级市场收购股权来控制万科。

套用一句王石的话就是:“这么多年来,(万科)一直是国有股占第一大股东,我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的,将来也会是这样。所以民营企业,不管我喜欢你,不喜欢你,你要想成为万科的第一大股东,我就告诉你,我不欢迎你。”

然而,万事并无绝对。当下,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股权的宝能系,正在通过资本游戏挑战万科的经营权。

3如何从容应对资本游戏逼宫?

对于经济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明白一个道理,资本永远都是逐利的。身处二级市场的企业家,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与此相应的风险。

而且,与资本谈情怀或者道义,无异于鸡同鸭讲,不可能在一条线上。那么,不妨看看资本游戏究竟怎么玩,了解基本规则后,才能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的各种套路。

A.资本游戏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表决权

在这里,我先要解释几个概念,第一个,股权跟表决权,按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表决权是以股权作为基础的,用人话来说就是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表决权。比如一个上市公司总共的股权1亿,你拥有二千万的股权,就说明你有两千万的表决权。

每收购5%股份,触发一次举牌

其二叫做举牌。举牌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就是收购人公开跟所有股民和证监会说,我是土豪,我有钱,他家5%的股权已经被本人给买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之后,如果收购人还要继续收购,只要再增加持股5%,就得按照前述规定继续举牌。(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任何不以融资为目的的上市都是耍流氓

股份公司一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股票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这为公司股价带来溢价的同时,也为公司经营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风险,为什么?因为在股份公司(上市)里,是资本说了算,通俗来讲,就是哪位股东资金量大,购买的股票多,他就拥有话事权,有钱就是大爷啊!所以,为了避免公司上市之后被夺权的风险,基本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都会掌握在控股股东、关联企业或者是一致行动人手中。

那么,这个比例应该是多少?75%?太高了,虽然《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是过高的控股不利于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交易股票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从广大股民手中拿到钱,上市公司拿什么换钱啊?股票啊,增发新股给股民就可以融资了。

看到这里大家就明白了,其实平时在股市里股票的价格交易过程中,涨跌对企业有影响吗?答案是并没有直接关联。跌了,企业一样在经营,高了,也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润,企业真正能从股市里面获利的,是由股票大涨,从而引发企业新一轮的增发新股,这才是企业上市的根本目的。

简单一句话说,任何不以融资(增发新股)为目的的上市都是耍流氓。

B.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多少最佳?

股权太高不利于融资,股权太低创始人又会被踢出局。那有没有一个折中的线,既有利于股市融资,又能把控住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呢?答案是持股30%。

累计收购超过30%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


30%的比例,不是绝对控股比例,而叫相对控股。相对控股的作用,就好比在一场扑克牌局中紧捏一张王牌,只要不出现炸弹,王牌可以轻松应对所有出招。

如果万科现有管理层以及万润的总持股为30%而不是现有的19%,那么王石就很有可能避免这场危机。

有人可能会质疑,如果万科管理层持股30%,那么宝能系依然能够通过二级市场收购30.01%达到绝对话语权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宝能要从现在的X%增持到30.01%,就会触发一个条款,叫做强制要约收购,收购人持续收购股票达到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由于证券法将要约收购认定为恶意收购行为,因此,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收购人能够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并且证监会认为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变更、上市公司财务困难且收购方承诺3年不转让股份、收购方承诺3年不转让股份且股东大会同意发出要约……等等条件的,可以豁免强制收购的条款。

这是对收购方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收购方真的要取代持股30%的管理层,他要付出的对价巨大、并且还需要小心避免造成公司退市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收购方确实就有这个资金魄力,在资本市场的历史中,触发到强制收购条款的案例不是没有。

收购方并不一定有话语权


有人会疑问,那这样的话,也有可能收购方的持股是超过30%的,会对持股30%的管理层造成影响。是会造成影响,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收购方千辛万苦拿到股权准备介入公司经营了,召开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将创始人除名,那这样创始人不就还是被踢出董事局吗?是的,但有个概念需要厘清,创始人真正出局是意味着对公司事项没有任何决定权,仅仅被踢出董事局并不能算真正出局。

《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增加注册资本这六个字,有时候又叫做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手段。

假设收购方经历千辛万苦赶走了创始人、管理层,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他想着要去股市发个新股募资,但是只要再去召开股东会,收购方会立马发现,被踢出局的创始人只要手上继续持有30%股份,依然可以掣肘收购方。

假定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流通最低比例即25%的股票,收购方倾其全力买下除流通股、创始人手头30%以外的45%股权,也依然要取得出席股东会3分之2的表决支持即拿到49.5%的赞成票。

此时只要创始人依然不肯点头,所有公司的大事都无法由收购方决策。


因此,创始人或者是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综合达到30%的持股比例,就不会丧失在公司的话事权,创始人或许不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是却无法阻止他对公司重大事项说不的权利,也不会被其他人踢出公司。这是我们今天的最后结论,另外,我需要强调一点,管理层30%的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是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上面这些结论你套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都是错的,为什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表决权,可以约定不按你出钱多少来表决,所以作为有限公司创始人股东,请记得在章程中约定你的绝对投票数,这样就算你引入多少的风险投资,哪怕你自己的出资只有一块钱,你都不用怕到时候会被别人踢走。

公司、股权、知识产权、这些年这些纠纷不断,一方面说明市场在不断完善,另外一方面,也说明诚信体制和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资本是残酷的,市场也是有风险的,身处二级市场的企业创始人,在利用市场实现融资的同时,也同样要规避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