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8 17:05:23

在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制度中,十级伤残是最低等级的伤残,所以十级伤残工伤赔偿也是最少的。伤残赔偿金额是以个人月收入为标准计算的,今天小编就聊一聊2023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序号工伤赔偿科目费用标准(以江苏为例)承担主体
1工伤医疗费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工伤保险基金
2工伤康复费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3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0-50元/天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5辅助器具装配费以正式票据金额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为准
6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一级:本人工资的90%
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
四级:本人工资的75%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无
(注: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支付)五级:20万
六级:16万
七级:12万
八级:8万
九级:5万
十级:3万
10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3年度的标准为985660元)
12劳动能力鉴定费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
1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职工月工资的40%
(仅限无劳动能力且由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他亲属:为职工月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停工留薪期月数用人
1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单位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16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五级:本人工资的70%
六级:本人工资的60%
1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无
(注: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支付)五级:9.5万
六级:8.5万
七级:4.5万
八级:3.5万
九级:2.5万
十级:1.5万

注:

1、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则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也由用人单位负担。

2、费用标准仅以现行有效的规定和政府公开的文件为依据,后续如有变化以届时的具体规定为准。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在遭遇工伤赔偿时,伤残等级的评定十分关键,伤残等级在一般情况下分为十种等级,2023年依然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