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违法吗(跳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京法网事 发布时间:2023-06-06 11:56:16

在日常的租房、买房活动中,都少不了中介机构的身影,但由于不菲的中介费,或是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不满意等原因,部分客户会选择跳过中介机构,直接与相对方签署合同。这种看似省钱省力的“跳单”行为,实际上要承担法律责任,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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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意出租房屋,通过微信向中介机构乙公司发送了房屋照片及基本情况描述,并同意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服务费,双方就看房时间、签合同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乙公司向客户丙公司推荐了该房屋,向其发送了房屋照片及视频,并实地带看了房屋,就房屋情况及租金、租期进行了沟通。在签约当天,甲公司提出仅同意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服务费,最终未能签订租赁和中介合同。次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丙公司已实际搬入。故乙公司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法院裁判

关于甲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中介合同关系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公司通过微信沟通,确认了房屋基本情况、寻找租户、服务费金额与承担主体等事项,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寻找租户、实地看房、居中磋商、拟定合同等服务,甲公司亦实际接受,双方应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向乙公司支付中介报酬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实际接受并利用了乙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私自与丙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在甲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供其与丙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应认定实际月租金即为当日协商确定的租金,甲公司应依照双方约定的中介服务费标准向乙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房产租赁与买卖交易中,通常由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然而因各方经济利益驱使,“跳单”现象逐渐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于俗称的“跳单”行为及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跳单”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1)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2)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3)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提供服务情况、其他获取房源信息途径、合同签订及内容等情况,综合认定“跳单”行为。“跳单”行为看似省钱,实际上会增加交易风险,违背契约精神的同时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在交易中,“跳单”省钱的侥幸心理万不可取。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