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情形举例)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3-06-07 15:41:53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广义的连带责任包括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我国民法典仅对真正连带责任作出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挂靠、雇员人身损害雇主无相应资质等)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的救济途径,并无明确规定。

真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具有给付目的上的共同性,如合伙人共同偿还对外合伙债务,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则不具有给付目的上的共同性;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在发生的原因上一致,如共有物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的发生原因则各不相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有哪些情形举例)

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形举例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或者雇主中的任何一方对赔偿权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均有权负有赔偿义务的另一方主张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