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是否有效?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7-13 15:23:33

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

“续签”期间

劳动者继续工作和领薪

后来又向公司

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会怎样?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黄某是A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黄某与A公司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甲方双方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自动续签合同,若乙方有异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2021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立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3月8日才签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

劳动合同“自动续签”,是否有效?

2022年6月6日,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7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9万余元。黄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于是黄某诉至法院。公司辩称,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黄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自动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

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原告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自动续签合同的条件生效,即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吴安安 罗湖法院综合审判庭 二级法官

吴安安 罗湖法院综合审判庭 二级法官

劳动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资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自动续约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并明确续工时限,该条款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视为有效。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逾期后,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供稿:罗湖区法院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