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让我“丢”了33万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9-03-28 00:00:00

对企业而言,小公章里藏着大乾坤。一不留神就会“入坑”——因公章问题导致企业市值蒸发、高管下台、“讨债”无门的新闻屡见不鲜,引起的有形、无形的资产损失足够让许多个体甚至公司少奋斗几百年。

今日话题:“萝卜章”。虽然这个话题我已经讲了不下九九八十一除以九次。 

我们将从法院公布的实际判例切入,为大家提示企业用章风险、如何规避及更优解。上一期,我们讨论了“公司印章不具有唯一性,对外用章需担责”的话题,这一期来跟大家聊聊:

合同印章系伪造,主体不适格遭裁驳。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2日,物管中心与甲公司经友好协商,就社区宽带双网接入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作运营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就物管中心管理的社区宽带双网接入业务达成合作事项。


签订《合作运营协议》


但2018年9月起,物管中心开始单方违约,并采取断电、铰线,搬走交换机、光转设备等一系列违约行为,致使《合作运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只能对已安装宽带的所有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并多次与物管中心沟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无果:

纠纷


物管中心答辩称:

 

物管中心答辩


法院查明,《合作运营协议》中物管中心签章处加盖的公章印文与物管中心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的印章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

陈某系物管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任职时间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主要负责涉案小区物业业务管理。在任职期间甲公司员工童某多次找陈某联系小区网络宽带业务。此后童某带着2017年2月12日签署有“物管中心”印章的《合作运营协议》找到陈某,陈某就安排工程部经理具体负责《合作运营协议》的履行。 

后甲公司在涉案小区布线并与小区若干住户就宽带业务达成协议。后由于有住户反映网络不能使用,向物管中心反映,物管中心就将甲公司安装的设备予以损坏、拆除或将设备予以搬走。甲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作运营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至2017年2月份,物管中心使用印章记录中记载并无关于《合作运营协议》登记印章使用情况。

 

法院认定

由于甲公司提交的《合作运营协议》中物管中心签章处盖章与预留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且并无授权代理人签字,因此甲公司与物管中心并不存在《合作运营协议》上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同时,虽然物管中心实际配合甲公司进行了网络布线的施工,但双方并未就履行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合意,亦不能由物管中心的行为推断出双方有事实履行合同的情形。 

理由如下:一、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一方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受要约一方做出承诺同意要约。经要约、承诺,合同方能成立。本案中,依据童某及陈某证人证言,可见双方并无对合同内容及条款进行协商的一个过程,亦并未有要约及承诺的意思表示,且甲公司提交的《合作运营协议》中物管中心签章系伪造的。故双方《合作运营协议》并未成立,不能约束物管中心。 

二、正是基于对甲公司提交的虚假《合作运营协议》的错误认识,物管中心常务副总陈某才安排工程部具体配合甲公司进行具体网络布线的施工,虽然陈某具有审查合同是否真实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合作运营协议》有物管中心签章,且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2月份,该日期在陈某到任之前,陈某之注意义务亦是有限的。且双方对具体施工并不存在实际确认的情况,物管中心其后的配合行为,是甲公司欺诈在先,故并不代表对虚假《合作运营协议》的追认。故双方亦不存在事实履行合同的行为,物管中心其后的配合行为并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甲公司与物管中心并不存在本案诉争的合同法律关系,经法院释明,甲公司仍坚持以其认为存在的《合作运营协议》而主张权利义务关系,法院遂认定:

法院认定

 

法官提示

在实践中:

法官提示

 

律师解读

分析一下本案,造成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诉争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在于两点:一、协议印章系伪造;二、无法提出使用公章的人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使用公章。那么针对这个问题,电子签名能发挥怎样的优势?

首先,传统印章主要是通过外在样式来证明其自身效力,而电子签章则不同,其外在样式仅用于识别展示,事实上其法律效力来自于背后的CA证书,在证书中包含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证书有效期、办法机构、时间戳、HASH值等,因此证书的伪造难度很高;

 

电子签章法律效力来自CA证书

 

再者,企业的CA证书一般仅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才可以调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如法大大)在对企业进行实名认证、为企业申领证书的过程中还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实名认证、收取公司授权文件,从而确保使用电子签章的人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才可以调用企业CA证书



文中案例来自北京石景山法院公众号。插图及律师解读:法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