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管辖有哪几类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9-07-24 14:32:39

合同诉讼管辖有哪几类?当我们面临一个民事案件时,首先要了解是不是归法院管,只有归法院管的时候才能进一步问是哪一个法院管。合同诉讼管辖具体分为七类,分别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动管辖、指定管辖、共同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下面由法大大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合同诉讼管辖有哪几类

  一、合同诉讼管辖简介

  所谓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方面,民事案件的主管侧重于法院与外部的分工,民事案件的管辖侧重于法院内部的分工;另一方面,主管又是管辖的前提和条件,而管辖则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与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考虑了六大要素: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二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三是体现程序正义价值,四是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的均衡,五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最后是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合同诉讼管辖的具体分类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等。

  基层法院管辖除以上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在我国,公民总要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生活,要么该行政区是他的住所地,要么该行政区是其居所地。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居所地是指公民以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所在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该法人或某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原告应向被告的居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原告起诉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或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基本上是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具体地说是: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地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例如,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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