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7-11-27 00:00:00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日渐迅猛。而对于融资租赁各方权利的保障也是成为形势发展所需,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这类案件,公正司法的前提。这对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达到既保证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以促其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租赁秩序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涉及的金额不小,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会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有效。今天我们一起来说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5种常见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其他自身的特点,在作无效处理时,应慎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第7条对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该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

(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3)因双方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物正在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具体处理时,既不是采取简单的返还原则,而是根据造成无效合同的原因,租赁物件使用状况,有无返还必要等因素作了灵活性的规定,目的在于尽量减少当事人的不必要的损失。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既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应按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