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7-12-22 00:00:00

 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么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2个特征: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offer),实际上就是一种单位发出的“要约”。


是不是必须发放录用通知书?

      关于通知劳动者被录用了,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发放录用通知书(不论是email方式还是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种是电话或短信息通知录用了,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区别呢?

      实际上,发放录用通知书或电话、短信息通知劳动者录用了,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要约,只不过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劳动者的举证会简单直接一些。电话、短信息通知录用的,一旦单位反悔不想录用了,打起官司起来,劳动者比较难举证证明单位答应录用劳动者了或者比较难举证证明有关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具体信息(在具体信息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认定为这个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发放录用通知书有什么法律风险?

        实践中,单位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反悔,不想录用了。有些单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现在还没有用工呢,所以,单位想反悔就反悔了,有啥了不起的。但是,根据我们前面讲到的,一旦发出要约了,要约人(即单位)要受到要约的约束,所以,一旦反悔的话,即使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一个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能证明损失的存在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是打劳动官司,而是打合同官司,不用劳动仲裁,直接法院起诉。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