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诉讼?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8-01-31 00:00:00

劳动争议诉讼, 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 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 劳动争议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 同样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 如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回避原则等。此外,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因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法律为准绳, 主要就是以《劳动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劳动行政机关是国家管理劳动工作的专门部门, 了解和熟悉劳动法律政策; 另外, 工会等有关部门都从事企业生产、安全、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情况也比较熟悉。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是代表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专职机构, 负责直接受理和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 对争议的原因、过程等情况比较了解, 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因此,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应多向这些单位调查,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密切配合, 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适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实际需要。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既有法人, 又有劳动者个人, 以及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等特点和要求,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讲, 对于案情比较简单、影响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 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诉讼

1、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下列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之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进入劳动诉讼程序。这点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