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看:“劳动合同电子化”八问八答(上)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8-07-24 00:00:00

             

“劳动合同电子化”是对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的颠覆,彻底摒弃了“白纸黑字”的传统签订方式,真正达到了劳动合同的“无纸化”。电子合同的实施既有利于环保、节省纸张,还可以在技术层面做到比纸质合同更安全可靠,同时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诚邀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臻律师,来系统给大家讲解一下劳动合同电子化的相关问题。此为上篇。


劳动合同电子化”八问八答


第一问: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

梅臻律师答:从法条和判例来看,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是否仅限于纸质的载体,劳动法律目前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

另外,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法院坚持“书面不限于纸质载体”的观点。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台民终字第812号判决书》中载明:“本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书面合同的形式应为能客观反映一定内容的有形载体,而非仅限于纸质合同。”并在此案中,将劳资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问:劳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是否属于《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排除的情形?

梅臻律师答:电子签名法并未排除劳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条规定非常模糊,是说所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均不能使用电子签名,还是说仅婚姻、收养、继承这种与亲情伦理有关的情形不能使用电子签名呢?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属性,明确区别于单纯的人身关系,《电子签名法》也没有明确禁止其适用。该条的立法参考了国外的立法例,本意在于突出婚姻、收养、继承这几类纯粹的身份关系的神圣性并且基于遵循传统的考虑才不适用电子签名,并非是认为电子签名技术不可靠。

另外,规定也指出:“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劳动合同签订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活动,岂有不适用之道理。

第三问:电子劳动合同会损害劳动者的知情权和持有权吗?

梅臻律师答:电子劳动合同有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具备知情权。首先,电子签名文件在被签署时,需要展示文件的内容并转化为可视的PDF文档,劳动者完全可以查看需要签署的电子文本并阅读相应条款;其次,劳动者在使用其数字证书签署文件时,需要经过验证程序,无论是短信验证、刷脸验证或是密码验证,都需要劳动者亲自操作才能进行签署,不存在被人代签的问题。因此,劳动者的知情权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其次,在签订合同后,劳动者具备持有权。签订后的电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系统保存和随时下载,也可以在签署后下载到自己的手机或电脑里自行保存,这显然不会侵害到劳动者持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权利,甚至比保存纸质劳动合同更为便利。

第四问:劳动电子合同能否防止篡改?

梅臻律师答:经过可靠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可防止任何一方篡改。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的签名形式,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工签名和图章验证所无法比拟的。

“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确认其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未完待续,欢迎继续关注法大大,后续我们将会为大家带来《HR必看:“劳动合同电子化”八问八答(下)》。

作者介绍:梅臻律师,法大大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电子合同法律研究专家/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研究专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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