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纪检的四种形态主要内容)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3-03-28 14:27:5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的尺子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这就好比看病一样,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得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的四种形态主要内容

“四种形态”顾名思义,包含了四项内容。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种形态主要有常见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

第二种形态主要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以及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三种形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以及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取消退休待遇、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

第四种形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2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