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律师带你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6-08-31 00:00:00

2015年12 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8个月讨论,正式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经中国银监会、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大家盼望的监管规则正式落地,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评论。本文仅就对业界影响较大几点谈谈个人看法, 以供参考。

明确了P2P的合法地位

第三条明确了网贷平台承担了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结束了法律地位不清的状况,有利于平台健康规范化运营。第三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明确平台不得利用创新名义,直接或间接利用结构设计规避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行为,从监管而言体现出穿透式监管,是一种从严监管的体现。


采取多元化监管

较之此前的征求意见稿,P2P监管机构明确为四家,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家联合监管,利用各自专业管理的优势,进行监管分工,使金融行业中的行为监管得以落实与可操作。


保留了债权转让模式

十条规定中,罗列出了平台禁止从事或授受的十多条行为。在原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规定不得债权转让,引起业界很大的担忧,因为目前债权转让是网贷行业不可回 避的方式之一。但《管理办法》中,我们看到政策并没有禁止这种模式,只在第十条第八款中对以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作了禁止性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形式是 一种变相债权转让和理财业务。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通过监管部门审批,P2P平台是一般性中介机构,不具有专门资质,资产证券化通过P2P方式的渠道 基本关闭,因此禁止的规定,将对平台的影响很大。但《管理办法》没有禁止常规业务中普通债权转让,这对业界是个利好消息。


全面禁止线下理财

《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从以往发生的非 法集资的大案要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线下理财门店和宣传对募集资金起着决定性作用,线下的理财门店会导致投资人短期内快速募集和不正当营销。此外,线下理财方式募资,基本采用纸质合同,债务主体常常牵扯不清,风险系数非常高。

因此,一旦爆发风险,由于缺乏固化的电子证据,导致采集证据困难、兑付困难,执法部门难以调查取证,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虽然这纸禁令在意料之中,但此条规定对平台属于强制规定,依然影响巨大。在规定的过度期内,凡是线下理财存在的平台必须全面停止,这将导致许多平台面临业务转型。


明确了借贷额度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自然人借贷上限20万元、100万元,机构的借贷上限100万元、500万元。虽然体现了风险分散,保护债权人,避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目的。但目前平台有许多平台借贷额度远远超出了此规定,对整个平台运营机制方面影响很大,使许多平台不得不面临调整业务的压力。


电子签名成为P2P行业“刚需”

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在网贷平台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 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的电子签名未经实名认证,技术的可靠性没有经法律确认,其签订的电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面临法律上风 险,因此为达到合规要求,网络平台需要完善自己的电子签名系统,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


《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确定对平台的进行严格监管,具体操作方案还需要监管部门完善实施,以便具备可操作性。各平台面临调整和转型,无法达到合规要求的平台将被清洗出局,行业也将进一步走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