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之后,P2P平台应当如何合法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6-09-13 00:00:00


注:本文作者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律协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振辉,为方便用户阅读,文内有一定删减。

1本期话题导读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八章,共计四十七条全文发布。虽然之前已有征求意见稿的缓冲,但大家还是没想到会有这么大的修订,我们从中深深地闻到银监会护犊之情的味道。


2网贷新规中的三处较大限制

本次暂行办法之所以引起大争议,主要是它作出了三个比较大的限制,分别是额度限制、ICP许可证、银行存管。至于其它要点双负责监管、信息披露、募集期都基本可以飘过。

关于额度限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是之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所没有提到的。这条文一出现时,相信大多数业内人和我的 反应一样:那像红岭创投这种以大额标为主的平台就行不通了,当然这几天我们也看到周世平也出来表态保留态度,但这已是定局,无法改变。当然受影响的还有其 它类型的平台,像供应链金融这种模式将来也不可能以P2P的形式生存。

监管层对额度进行限制,虽说有助于从政策层面上防范平台的风险,避免 在出现大额的坏账情形时,无法偿还众多投资者本息从而引发群体性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但对于有大额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则是非常不利,而且该规定实际上也 变相限制了以房贷为主等单均通常会超过20万元其他业务,对不少平台的运营产生较大冲击。

关于ICP经营许可证 全称叫经营性网站办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体内容规定在暂行办法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 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一规定明显让许多平台感 到为难。如果按照之前的经验,这一规定太为难人,主要原因在于之前大家都没重视这个ICP经营许可证。虽然在这条规定中对平台的备案不设置条件,也即没有 设置对P2P平台的准入审查,但平台要开展业务则需要跨过ICP这道门槛,没有ICP经营许可证则无法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 示,截至2016年7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281家,而拥有ICP经营许可证的约为211家,九成的P2P平台都没有拿到许可证。据 了解,主要的难点在于通信局认为P2P是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而金融监管部门又认为没有具体细则而暂停办理,不愿出这个 批文,因此导致通过率极低。

关于银行存管,具体内容在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在之前的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方支付+银行”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寄于厚望,主要是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都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而且是深度合作,特别是一些 小平台,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去进行资金进出,银行不会直接与其对接业务。这次限定资金必须进行银行存管,一方面的影响是大大提高了进行入P2P行业的 门槛,另一方面是断绝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已在P2P行业的绝对地位。


3网贷新规之后行业趋势预测

作为多年的金融类法律从业人员,笔者持相对乐观态度,下面简单谈一下笔者的几个观点:

1、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就在于不断的创新,暂行办法的出台,只是引导新一波行业创新的开始,而且创新一定发生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

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上已限定P2P的范围是普惠和小额,这个格局没办法改变,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寻找变通。

3、新规之后,两个市场可能会有大幅度需求增加,一个是征信,另一个贷后风控(催收)。

4、新规之后,大部分平台应当会转型,符合监管意见的平台得以发展,如以小额车贷为主的平台,还有以消费金融为主的平台。

5、P2P的兴起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原有的民间金融借力互联网金融浮上水面,新规之后,部分业务应当会重归线下。

6、合法规避发展走向判断:

(1) 行业内相互联合,共享牌照和资源,最大程度利用限额,可以形成品牌可供加盟。如果行业协会出面,或者可以作为资金及品牌整合中介,但中间会增加多少环节、 多少时间以及多少成本未可知。或者与上面形式相反,一个平台也可以分拆为五个平台,满足限额要求。但是,联合的话如果是有抵押物方式,还是没能解决抵押权 与债权相分离情形。

(2) 与行业外联合,改变资金来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共享客户,在限额内的资金由平台解决,超出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而且可以共享银行风控信息。

(3) 获取金融类牌照,有实力平台可以收购小贷公司等机构,以非P2P面目出现,甚至切入银行业都有可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 行制定。”或许这是一道口子。

(4) ICP许可证和银行存管相对容易解决,限额则是限制了P2P商业模式,将来行业最大的创新会在这个环节发生,可能会以增加新设主体作为中间过渡层来解决,法律及模式细节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