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借钱没借条,这钱只能打水漂?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0 11:21:35

基 本 案 情

陈某某与黄某某系初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先后来到无锡工作,经同学会再次相聚,并经常保持联系。

2020年4月,黄某某进入陈某某所在公司工作,直至同年7月。陈某某称,黄某某于2020年6月打电话给他,称人寿保险贷款要到期,想向陈某某借10万元过桥资金用于归还贷款,然后再贷出归还借款,并通过微信发送了银行卡号。出于信任,陈某某未让黄某某立下借条,而是当即打款共计10万元。后黄某某一直未还该款,多次催讨无果后,陈某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由于借款时未签借条,双方在法庭上对这10万元转账款的性质各执一词,产生争议。黄某某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陈某某承诺给其的业务提成,并提供了双方的一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陈某某则提供了一份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是黄某某主动要求借款,同时还出具了一份2020年4月至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领取人处有黄某某签署的“已结清”字样。

熟人借钱没借条,这钱只能打水漂?

裁 判 结 果

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10万元。

裁 判 说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10万元是借款还是业务提成。

首先,陈某某提供了转账记录以证明黄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黄某某主张该款系业务提成,但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却无法明确其所称的业务提成的具体金额,亦不能直接指向案涉10万元就是陈某某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

其次,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及时形成借条等债权凭证,陈某某另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催讨等部分对话内容,以推定方式佐证借款事实。而黄某某对此证据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无法让人信服,故不予采信。

再次,陈某某提供了2020年4月至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黄某某在领取人处签字,并注明“已结清”。黄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就工作期间若还有业务提成等报酬未结清,亦与民间借贷关系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综上,对黄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黄某某应予返还。

法 官 提 醒

通过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我们发现民间借贷不甚规范,乱相颇多,如:没有打借条有嘴说不清;前后出现多份相冲突的借条;现金交付后遇到赖账;还利息还是还本金傻傻算不清楚;还款后借条未作废等等。因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和随意性,使得相关事实往往难以查清,给举证加大了难度,也增加了诉讼风险。

因此,为固定借款事实,便于今后维权,若发生借款,建议:

先适当了解借款人信用,以便评估履行风险;

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进行转账,且要转账至借款人实名账户,便于留痕和证据采集;

务必形成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且记载应如实、具体、语义明确,以免今后就借条上的约定内容产生争议;

及时催讨,并通过微信、短信、现场见证人等方式留痕,既能佐证借款事实,又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出借时未形成借条的,亦不妨在催讨时让借款人补签借条,对之前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作为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亦应慎重确认借条记载内容,对个人签名所代表的法律后果负责。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