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小三”的财产,“原配”可否全部要回?

来源:姜堰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24 13:56:37

近年来,因婚外情引发的返还财产诉讼不断增多,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而伴随着婚外情的大都存在财产上的赠与,即“原配”不仅要承受情感上的背叛,还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随着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原配”们也纷纷起诉“小三”返还赠与财产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配是否可以全部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法律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

赠与“小三”的财产,“原配”可否全部要回?

案情回顾

小芳与小李系夫妻关系,小李与于某系同事关系。小芳与小李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8年小李与于某发生婚外恋情。后小李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赠与于某十余万元。小芳发现后,多次向于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于某未予返还,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于某对其取得的赠与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小李在与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将与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于某,严重损害了小芳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小李赠与给于某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赠与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于某应将其取得的赠与全额返还。故判令于某返还小芳十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后语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不是所谓的丈夫拥有50%财产,妻子拥有50%财产,共同财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不是说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在50%范围内,便是其自由处分范围,基于公序良俗,他并没有这种自由处分的权利。但若夫妻一方是为了给父亲看病给了部分款项,这属于自由处分,且符合公序良俗。但如果为了离婚转移财产,夫妻一方把部分款项转给其父亲,则该赠与行为可能为法律所否定,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配偶给“外人”财产,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定性是不同的。

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结合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身处其间,冷暖自知。现如今都会感觉婚姻感情易碎,会将夫妻关系的糟糕归结于感情问题,迫不及待找发泄口,却忽略了对现有生活状态的满足与感恩,忽略了事件过后家人、孩子蒙上的阴影。放大欲望容易,守住初心不易,法院可以审判财产,但不能执行感情,希望每个人三思而后行。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