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08-02 11:06:46
涉密载体管理是机关单位最基本的保密工作,也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最直接、最基础的关键环节之一。近年来,一些机关单位连续发生涉密载体遗失案件,反映出涉密载体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必须反复警示、常抓不懈。
典型案例
案例1:交接手续不可省
2020年8月,某国有企业在清退涉密载体时,发现1个存有多份涉密文件的U盘遗失。经核查,2010年8月,该单位某部门工作人员张某领用U盘。2015年6月,张某调入其他业务部门,U盘随其转入。张某称2016年,工作人员王某向其收取涉密载体,当时U盘一同被收取,但未履行交接手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王某等11名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在本案调查中,张某反复强调其将U盘交给王某的“事实”,但由于未按要求履行交接手续,难以查明其所说情况的真实性。载体交接登记看似简单,其实意味着管理责任的转移。部分工作人员或者认为签字登记令人“尴尬”,或者出于对同事的“信任”免于登记等,在工作中不履行交接登记手续。对此,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2:外出携带要慎重
2020年10月,某军工企业工程师韩某携带1张涉及军品使用说明的涉密光盘,到军队某部开展培训。培训期间,韩某曾将涉案光盘放入上衣口袋,之后以步行、骑行交替的方式外出购物和用餐,直至第二天中午退房时发现光盘遗失。经调查确认,涉案光盘被当地环卫工人清扫进垃圾桶,并被运往垃圾中转站集中焚烧。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韩某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1万元经济处罚,扣除12个月保密补贴。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在本案调查中了解到,韩某在外出时,因担心光盘留在宾馆不安全,便专门将光盘放置在上衣口袋中,认为随时带在身上才更安全,不料反而导致了载体遗失。对此,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尽量避免携带载体外出,确需携带的,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路线,避免经过人流密集、情况复杂的区域,且要及时检查验证载体安全,最大限度降低遗失风险。
案例3:严密保管要记牢
2021年3月,某地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李某到区委办公室领取多份涉密文件。回到办公室后已是下班时间,因家中有事,遂将文件放置在办公桌上离开。第二天上班,单位安排李某到市委宣传部跟班学习,并要求其立即报到。因工作安排紧张,李某未及时将文件放到保密柜中保存,导致数份文件下落不明。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李某留党察看1年、政务撤职处分,从四级主任科员降为一级科员。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本案中,李某对涉密文件的保存漫不经心,没有认识到涉密文件遗失造成的失泄密后果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直至案件发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才悔之莫及。对此,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及时将涉密文件资料放置到安全保密的设备设施中,防范一切风险隐患。
应对之策
载体管理看似简单,实则责任重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牢牢树立责任意识,时刻绷紧思想之弦,切实做好载体保密管理工作。
严格管理措施,不疏一丝一毫。要不折不扣落实涉密载体全流程管理要求,制作、收发、传递、复制、借阅、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该留痕的留痕,该审批的审批,该入柜的入柜,坚决不能省略环节、减少步骤。
强化警示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机关单位应用好反面典型案例,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真正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推动形成重管理、忌疏忽、抓落实的浓厚氛围。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风险。机关单位和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性开展保密自查,对照涉密载体台账进行梳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关单位日常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其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整改,严防载体遗失等失泄密案件发生。
来源:保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