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点开始加班,公司却规定21点后才有加班费!合法吗?

来源:深圳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6:03:39

小亮今年30工龄18

别问,问就是加班帮忙“提速增效”的

提起加班

小亮有话说

公司的下班时间是18点

按通常认知,下班后的工作时间就算加班

但公司的《员工手册》却规定

18点—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

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

这操作合法吗?

被“偷”走的那段加班时间

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

一起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

人社君带你看看这种案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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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小亮入职某公司,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小亮:

《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

入职后,小亮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随后,小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万余元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根据小亮考勤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小亮加班工资3.2万元。公司、小亮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人社君,公司可以自行规定员工加班时长的计算方法吗?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那为何公司还要支付小亮加班工资呢?

法院指出,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合理用餐时间;且员工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小亮的加班事实,判决该公司支付小亮加班费差额3.2万元。

我们应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违法规避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

部分内容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内容

编辑: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