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了“侵删”,就可以合理耍流氓了吗?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7-03-21 00:00:00

             



生活在社会中,「契约精神」是我们与他人建立关系和信任最为基础的一个纽带,随着网络的发展,其中涉及的侵权、违约等情况也越发严重和复杂起来。


3.15-3.20期间,法大大联合知乎发起《我遇到了网络侵权》话题活动,这次圆桌我们邀请了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共同探讨网络侵权中的各种疑难杂症。


截至结束,圆桌共吸引5+网友浏览,近4千人关注。本篇我们先来回顾圆桌中吸引近千人关注、浏览次数超23万次的TOP1人气话题。


如今网络发达,媒介广阔,信息采收方便快捷不要钱,有那么两个字,随处可见又羞于露面,它们常常潜伏在XL号正文后的xs号备注里,徘徊于“写还是不写这是个问题”的悸动中,隐匿在想要和你玩躲猫猫的浅灰色备注后,它们的名字叫——


“侵删”。


“文字来源网络,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即删”

“内容转自xxxx,侵删”

……


吃瓜群众可能过目即忘,然而很多作者面对这两个字,感觉像是被灌了一口榴莲/芭乐……总之是你不喜欢吃的东西,还不让你吐出来。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侵必删”究竟是不是个正经的声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宋刚对此做出了专业、精彩的回答。


Q从版权法的角度如何看待“某图片如侵必删”的声明?


A“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中所指的“图片”类型涉及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多种客体。《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同样,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公约,即便是外国自然人、法人的作品,其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也应该受到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的获得并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程序,该作品一旦完成,就自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即表明使用者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网络图片,根据使用“情节”不同,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程度也有所不同。如若将图片水印擦除进行转载使用,则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对网络图片进行PS操作任意歪曲、篡改,侵害的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将网络图片进行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则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即使是没有进行任何修改的转载使用,也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中规定的第(十)项权利)。


一旦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从理论上就是对该作品的著作权的侵犯,除非该行为人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前者如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情节,后者如权利人主动声明放弃权利。根据上文分析,如若使用者对于网络图片的使用通过标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删除”来规避责任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此外,还必须提到的是,如果该图片主要是他人的肖像,使用该图片,还可能导致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来自网络”的抗辩并不能作为侵权的有效抗辩。虽然这些事情经常发生,我们认为并非不侵权,而在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维权成本高,责任主体很难被找到等因素。


也就是说:


首先,侵删二字并不能为任何人免责,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它毫无意义。


其次,你创作的作品,自完成起即受著作权法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去水印、二次采编、故意不署名等“伪原创”方式都是可以被追究的。


最后,大多数人都只是止步于“维权成本高”,因此懒得维权而已。


那有什么好办法?


如果你是小编,提前联系作者获得授权,或采用已申明无版权问题的图片or内容。而对于那些确实无法获知作者的图片和内容,标注“侵删”也没什么实际意义……嗯,那就省省吧。


如果你是作者,时下有个简单粗暴的方法可以安利给你:无所顾忌地、颠覆视觉地、前无古人地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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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版




△狂暴版


面对疾风吧,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