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常见分类及基本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借款合同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借款合同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法律、法规对信贷合同要求比较严格。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利率不能自由确定。对利率的确定,《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2、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我国目前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这类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不予保护。

四、依借款合同担保方式,可分为财产担保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借款合同。

五、按所借款项用途,借款合同可分为工商借款合同、农业借款合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借款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借款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内容要写清楚借款标的是货币或者信用凭证或者其他。

二、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三、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要写清楚,若是有新的借款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四、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五、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六、借款利率

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七、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定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会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后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八、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九、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提示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条款而直接确认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