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区别吗?发生冲突以哪个为准?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7-12-26 00:00:00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有区别吗?发生冲突以哪个为准?

合伙协议是指全体合伙人经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发起股东制订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在公司成立之前,成立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会有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对成立公司的事务作出约定。从法律的较多来说,书面协议要远胜于口头的协议,关键之处在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的举证难度问题。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差异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法律上,合伙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要发起设立的一个组织,包括股权架构和相关的权利架构、出资等,是很初始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主要是公司用的协议;通俗理解意义上,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权利义务的规范和约束。

从法律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股东、高管等的所有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这个最高的规则。公司法的公司章程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一定要签署股东协议,但是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对公司本身,对股东、监事、董事都具有约束力。工商局有要求必须用他们的范本,而且是不能更改的,因为他们审查起来比较麻烦。建议在设立公司章程的时候可以按照他们的范本,交上去以后再做一个章程修订案。

(二)合伙协议并不是一个必备的法律文件,要约定也可以,不要约定也不影响。不过我们建议公司还是要签股东协议,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还是不一样的。

(三)关于约束力,合伙协议属于协议,就是协商,可以讨价还价,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合伙协议的约束力相对比较窄,有参与才有约束,所以这是股东之间的一种任意性的合同,但不能约束协议外当事人。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比较广,是法律必备的文件,公司章程可以约束公司的行为。合伙协议仅仅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束,但如果协议写得好,对合伙人之间而言,其重要性比公司章程还要重要。

当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及笔者的法律实践及司法实践:
  1、在有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并存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效力一般优于合作协议的效力。
  2、在合作协议没有作出约定而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则必然以公司章程为准。
  3、在合作协议有约定,而公司章程唯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作协议的约定未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作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
  4、在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以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5、合作协议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6、公司章程既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外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合作协议的约定是优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尤其在找代理公司注册公司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用的都是范本,甚至是简略了很多的“范本”,因此到后来出现纠纷,才知道合作协议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法律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