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发生劳动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呢?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8-03-12 00:00:00

             

为什么发生劳动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呢?

劳动争议是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类纠纷,近年来,随着广大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仲裁案件仲裁率不断提高,但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该通过哪些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呢?是不是只能通过劳动仲裁?还是诉讼?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是什么?

1、法律描述。

劳动法第77条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种类,第79条是对第77条的进一步阐明,说的是调解、仲裁与提起诉讼的关系。该条规定了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申请了调解,是否还可以申请仲裁,未经调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以及申请了仲裁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2、结论

因而,在确认仲裁是否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时,应以劳动法第79条为依据,而不应以该法第77条为依据。该法第79条在表述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时,用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规定不经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案件进行受理,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因而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因

1、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2、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