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金融服务三方协议(专业版)

行业分类:浏览量:3035下载量:4发布时间:2019-09-25

 

 

合同编号:

汽车销售金融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乙方:         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为了加强甲方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甲方销售资金结算速度,支持丙方的汽车销售,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三方基本关系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向甲方购买车辆时,可向乙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用以向甲方支付购车款。本协议中,甲方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乙方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丙方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第二条  授信额度

(一)乙方根据丙方提供的资料及乙方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丙方进行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只限于丙方购买甲方汽车。在专项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在甲方与丙方真实交易背景下,乙方向丙方提供6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丙方的经营情况变化调增或调减银行承兑汇票专项授信额度。在专项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如遇丙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乙方有权取消其银行承兑汇票专项授信额度。乙方条、调减或取消丙方银行承兑汇票专项授信额度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丙方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但丙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逐笔审核同意并与丙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后,乙方可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为丙方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乙方没有必须允许丙方使用授信额度的义务。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一)丙方应该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结算。

(二)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汽车买卖合同,填写《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与乙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向乙方交存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承兑手续费。

(三)丙方提供已经获得甲方同意并加盖甲方预留印章的《       汽车特约店(三方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附件2-1)复印件。开票前乙方与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确认甲方同意丙方开票申请的真实性。开票后5天内,甲方将上述申批表的原件通过特快专递寄达乙方指定联系人(附件2-2)。

 

(四)乙方接到丙方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如符合出票条件,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为丙方签发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为了保障乙方依据本协议以及同丙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而享有的债权的实现,丙方在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作为丙方在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丙方向乙方申请承兑时,须按汇票金额的     %存入保证金。丙方以乙方承兑的汇票所购汽车的销售回款应存入保证金账户。

(六)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     天,收款人限定为甲方,收款人账号为       ,收款人开户行为     银行     支行。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

(一)甲、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乙方直接交付给甲方。乙方为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当天之内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通过特快专递寄给甲方。

(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授权专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查询以及汽车合格证真实性查询和补办等事宜,并将指定人员签章样本预留在乙方以备查询。

(三)甲方被授权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买卖合同后,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附件2-3)原件,并于5天内寄达乙方指定联系人。

(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个工作日,如甲方未向丙方发送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全部车辆,则甲方应将等值未发送车辆的金额直接汇划至丙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偿还丙方在乙方的债务。

 

第五条  汽车合格证的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应积极组织发车,并将丙方所购车辆的汽车合格证编号、发动机号、底盘号、车型、单价、总金额等要素明确填写在《发车通知书》(附件2-4)上,该通知书应在丙方所购车辆到达丙方前送达乙方保管。送达方式为:直接交接或特快专递。

 

(二)甲方保证《发车通知书》上记载的合格证和丙方所购的车辆是一一对应的,并保证随车发运的合格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在丙方未足额交存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之前,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为任何人补办上述合格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负赔偿责任。

(三)乙方按照丙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保证金额度,在保证金额度内分批次向丙方提供合格证。(非合格证监管模式不适用此条款。)

 

第六条  联单 乙方债权的其他保障性条款

(一)保险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对库存车辆办理车辆保险,保险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险、盗抢险等,而且车辆保险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单原件交乙方保管,保险金额应覆盖丙方在乙方的授信敞口额度。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丙方不得撤销上述保险或拒绝续交保险费。

(二)调剂销售

乙方依据本协议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而承兑的以甲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丙方仍未能足额向乙方交存汇票金额时,甲方应承担丙方未出售的网络业务项下全部库存车辆的调剂销售责任。

丙方未能按照前款约定足额交存票款时,乙方将《银行承兑汇票逾期销售通知书》和所需调剂车辆的数量、合格证号和金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90天内,应该完成对丙方未销售的库存车辆进行调剂销售。调剂销售车辆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调剂销售款应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以偿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

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车辆调剂销售而造成乙方资金垫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垫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对丙方追偿调剂销售手续费、车辆运输费及其他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甲乙双方对调剂销售车辆的价格达成一致后,乙方需要及时将其保管的调剂车辆合格证交还给甲方,或直接送至经甲方书面指定的其他特约店。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税务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甲、丙双方因车辆质量、非因本协议所发生的资金往来而产生的争议,不受本协议的约束,也不影响其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诚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签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一)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丙方执一份。

(三)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附件:2-1.      汽车特约店(三方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审批表

2-2.乙方联系人

2-3.       银行       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

2-4.      汽车发车通知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本合同范本经法大大专门制作,主要适用于各指定行业。但不代表用户可完全采用,具体条款由用户决定是否适用、修改、增减等。本合同范本不代表法大大立场,法大大也不对用户使用该合同范本可能产生的纠纷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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