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7 10:56:59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5-13
公布日期:2022-05-13
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规范运作指引
(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5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支民资管计划)运作,支持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支民资管计划,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依法募集银行、保险和政府平台等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具备还款能力、确需流动性支持的民营企业所成立的系列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设立支民资管计划的运作应当遵循统一组织、自愿参与、分散决策的原则,通过签署《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后参与设立。
相关参与主体应当遵循《发起人协议》中投资目标、产品费用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人责任,健全项目评估、投资决策、运作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确保支民资管计划运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平稳发展。计划管理人应当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履行助企纾困社会责任,为有条件、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提供有力有效、专业化的资本中介服务。
第五条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使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管理人简称 x 号”作为产品名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资金运用应当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企业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综合运用债转股、协议转让、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并有明确清晰的退出方案。
支民资管计划原则上 80%以上资产应当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企业发展的股权、债权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因处置风险等情形导致比例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条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专款专用,资金的最终投向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向非民营企业;
(二)投资于金融行业;
(三)开展新股申购等非纾困目的的证券投资交易等;
(四)投资于被列入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五)融资主体或主要经营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六)投资于被暂停、终止上市或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人进行支民资管计划备案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支民资管计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及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持续管理制度,对已投标的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资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资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制定风险化解和缓释方案,统筹决策执行。
支民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发现项目标的或融资方出现重大风险变化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抄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九条 融资方根据约定要求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展期原因,审慎判断风险,合理确定是否予以展期。
第十条 支民资管计划所投标的涉及违约处置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与融资方、委托人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违约处置方案,避免引发次生风险。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所投项目风险,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确认和计量支民资管计划净值。对涉及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穿透,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依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发起人协议》。退出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终止各支民资管计划,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三条 支民资管计划除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外,每月应当按规定格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资管计划投资运行情况。
负责数据报送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指引要求,全面梳理处于存续状态的支民资管计划,对存在投资运作不规范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积极推进,按照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定期报告处置进展。相关项目到期后不得展期。
证券公司新增支民资管计划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规范,不得发行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五条 对支民资管计划投向不规范、存量问题项目未按期整改,产品备案文件存在虚假材料或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报送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