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2-07 11:36:39

效力位阶:自律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业协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2-03-25

公布日期:2022-03-25

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

(中国证监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3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协会鼓励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协会对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支持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全面指导和统筹团体标准化工作,审议决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批准发布等决策性事项。

第七条 自律管理部负责团体标准相关的沟通联络、技术归口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八条 协会遵循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的要求,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具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和良好声誉的专业人士,组建团体标准评审专家团队。

第九条 专家接受协会委托,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评审、技术审查、复审等标准化专业性工作,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节 标准编号及文件管理

第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SAC)、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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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SAC xxx.1—xxxx”。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SAC xxx—xxxx”。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SAC xxx—xxxx/ISO xxxx:xxxx”。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自律管理部按协会相关管理要求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原则上应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在提案受理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提案受理后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三)协会申请的项目,可在提案受理后进入起草阶段,由协会承担相关职能的专业委员会、部门或认可的机构起草。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协会各部门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非会员单位的机构或个人申请的,应至少联合一家会员单位提出。

联合提案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络。

第十七条 提案单位应对拟制修订的标准项目进行充分的预研,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编制立项申请材料。提案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八条 牵头(提案)单位向自律管理部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

第十九条 收到立项申请材料后,由自律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申请主体是否适格;

(三)拟申请团体标准的内容是否属于协会职责范围。

第二十条 决定受理后,由自律管理部组织不少于7名符合要求的专家对标准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

赞成票数达参与评审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为评审通过。未通过立项评审的,提案单位可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提请立项评审或终止立项。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可采取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标准项目,由自律管理部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是否立项。会长办公会决定立项的标准项目,列入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由提案单位开展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三条 标准项目列入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后,原则上由牵头(提案)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下称“起草组”),并向自律管理部报告备案。

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原则,起草组的成员应具备胜任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起草组应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送审

第二十五条 牵头(提案)单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自律管理部后,由自律管理部负责征求意见并汇总反馈牵头(提案)单位。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协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其他管理对象、证监会及其他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社会群众代表等与标准密切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起草组收到汇总意见,应逐条给出处理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

第二十九条 牵头(提案)单位向自律管理部提交的送审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条 收到送审材料后,由自律管理部组织不少于7名符合要求的专家组成技术审查小组,对送审的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附件4)。

赞成票数达出席会议代表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技术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调整(含撤销)项目的意见。起草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组应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

第四节 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牵头(提案)单位向自律管理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自律管理部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但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在进行相应修改后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再次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审议未通过并决定终止标准项目的,撤销项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自律管理部按照团体标准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已编号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布。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六条 自律管理部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建议转化为行业标准、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建议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牵头,联合提案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转化为行业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四)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由自律管理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审议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或根据团体标准审查意见,可由牵头(提案)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6)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调整或撤销该团体标准项目。

团体标准名称的调整不应超出原团体标准项目的研究范围。超出范围的,牵头(提案)单位应撤销项目,重新申请立项。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牵头(提案)单位协商,会长办公会可决定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起草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提案单位和起草组应及时向自律管理部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印刷、复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宣传、优先采用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会员单位自愿承诺采用协会团体标准后未严格遵照执行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会员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自律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附件2《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

附件3《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

附件5《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6《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

下载附件: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