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来源:西安政务 发布时间:2019-02-14 10:22:33

1、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推进西安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办法》明确提出,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悉,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等三类。

《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

《办法》明确,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西安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根据《办法》,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西安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电子证照库由全市统一建设,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 

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 

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区县、开发区电子证照管理机构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指定,负责统筹辖区内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单位接入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免费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 

市、区县、开发区电子证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编制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用证单位应根据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按照授权共享机制,依法在用证清单范围内应用电子证照。

凡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用证单位原则上应当将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库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应用电子证照。 

用证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应采用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  

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制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使用要求。 

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制发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 

制发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