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兴法院发布时间:2023-07-14 11:59:55
朋友、亲戚间相互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事情,而民间借贷案件也是生活中最多发的诉讼争议案件类型之一。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出借人认为,只要手握借款人本人给自己出具的借条等凭证就没有问题,于是选择当场取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甚至是以手中现有的现金交付借款。在诉讼实践中也不乏出借人手中只有一纸借条诉到法院并表示“这上面有他的签字,难道有这个还不行吗?”那么在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呢?
一、基本案情
杨某起诉李某偿还借款260万元,李某辩称杨某只有借条,如果要求其还款,应出示向其支付260万的记录。经查明,杨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杨某称李某自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其借钱,且李某均要求现金交付,杨某提交其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1年-2017年期间的ATM机取现合计金额超360万元。在杨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多次认可欠款事实。2013年,李某向杨某出具《还款协议》,认可其向杨某借款168万元。在此基础上,2019年李某向杨某出具《欠条》认可其向杨某借款300万元且借款都是以现金形式借取。杨某提交的此后双方于2019年12月当面协商的视频,双方确认最终欠款金额为260万元。杨某提交2013年其出售名下房屋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流以及李某在其他借贷纠纷案件中自认以现金的方式借款的习惯。
二、案例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现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主张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李某否认实际发生260万元借贷,但未能对其多次签写借条进行合理说明。
综合本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首先,杨某提交了足以证明其具有承担本案借款金额的经济能力的证据;其次,无论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是在确认欠款金额的现场视频中,杨某多次提出“借款”、“借300万”、“现金拿的”等内容,李某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认可,并多次同意偿还260万元。再次,李某具有多次以现金的方式借款的习惯,故杨某称其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符合李某的交易习惯。最后,杨某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从2010年持续至2017年,其提交了该过程中的取现记录,有充分的取现凭据足以支撑其向李某借款。
2019年12月,李某认可欠款260万元系双方对借款做的最终结算,系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置与承诺。因此,以李某出具的债权凭证为基础,综合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还款人的还款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双方多年之间的沟通记录,足以认定李某欠付杨某借款260万元,故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则依法予以支持,反之如无法达到,则无法予以支持。
四、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实践性合同,其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如果出借方仅有借条等债权凭证,需要综合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
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借条有“现金”等字眼或者有出借人的取款记录予以佐证,那么一般情况下认为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如十几万,那么需要同时提交与借款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取现记录、出借人的经济能力证明等予以佐证,这些证据综合起来才有可能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否则,即使借条是借款人本人所签甚至借款人当庭承认借款,但也无法得到诉讼请求的支持,因为无不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成立则并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时要尽可能的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注意相关记录的留存,以规范借款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