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7-14 13:57:26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规定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本文就来科普居住权怎么设立,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居住权怎么设立
居住权设立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居住权设立方式,当事人约定设立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设立。当事人约定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以书面合同形式,并在合同中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自登记生效。
第二种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设立居住权,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种,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所设立的居住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而依据此类法律文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
居住权设立的条件
设立居住权,有两个条件最基本的条件:
1、双方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
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有:
(一)共性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特性材料:如果是签订合同办理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如果是遗嘱确定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