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购房合同卖方反悔?法院:赔偿违约金

来源:河北区法院发布时间:2023-08-29 15:26:43

签订完购房合同后

卖方却反悔

且不想支付违约金

面对这种情况

买方应如何维权?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

被告王女士和丈夫以170万的价格

将王女士名下的房屋委托给中介出售

一个月后张女士看中了该套房屋

中介

看房时,双方最终商定以168万元成交。在签买卖合同时,我们提示最好是由房主本人签字。但房主的丈夫说,房主王女士不方便到场,但是可以签授权委托书委托其签署相关手续。最后,房主的丈夫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可转天

房主王女士却反悔了

表示该套房屋低于170万元不予售卖

自己是因为被丈夫和中介合伙“忽悠”了

才在相关文件上签的字

至于签的是什么她并不知情

被告王女士

你们签合同这事我完全不知情!这房低于170万不卖。

原告张女士

我当初为了凑首付,着急卖掉了我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子,所以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存在部分损失。你现在反悔了,我的损失谁来赔偿?

按照双方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

需赔付对方10%的购房款

即16.8万元

于是张女士将房主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请求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

天津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且房主本人通过中介委托丈夫卖房的

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房主夫妻应该赔偿违约金

但是卖方当庭表示违约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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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终

河北区法院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以及综合考虑原告张女士的实际损失

将违约金酌情从16.8万元

调整到8万元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违约金8万元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民事主体应在民事交易活动中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交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河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