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书契到电子合同——合同进化史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5-06-02 14:18:14

合同,从诞生到现在已有几千年。

载体在变,合法诚信的契约精神一直不变。

 

契约,作为商品交易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早在中国奴隶制时期就已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的形式和载体也在不断变化。

 

在原始社会末期,契约就已经开始了萌芽状态,根据文献记载和相关考古研究,当时人们主要依靠口头协议,后又形成了双方各持一片这种信物或提示物的“券”。《说文解字·刀部》:“券,契也。从刀,券声。券别之以刀,以刀判其旁,故曰契券。”即由双方在一片竹木片的侧面刻出记号后,再将竹木片一剖为二,双方各持一片有相同刻痕记号的竹木片。当两片竹木片合对无误,即为“合券”,一方就应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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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文字诞生,口头契约发展为书面契约,人们将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或纸、帛等物质上, 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 是为“书契”。青铜器是最早的书契资料载体,据考古记载,目前只有西周的青铜器上有契约资料, 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没有这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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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西周至两汉时期,书契的应用更为广泛,且针对用途不同而进行分类:《周礼·天官·小宰》所说: “听称责以傅别”, “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这就是说,借贷合同曰“傅别”,买卖合同曰“质剂”,授予收受契约曰"书契"。当时的契约受“破券成交”习惯的影响,大多数契约都采用一式二份的复本契约形式,而“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而“质剂”“书契”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契约内容却是完整的。

 

我国最早关于“合同”的说法来自于东汉郑玄的著作:“判,半分而合者。按判书犹今之契约合同。”

 

魏晋以后,书契的使用日广,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合同契”开始出现。合同契分为左右两札,两边都有全部契文,将两札并起,合写一个大“同”字(后来合并大写“合同”二字),每一札上都有“同”的半字或“合同”的两半字,为合券的验证。这是最早的款缝制度,“合同契”之名也由此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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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所见最早的合同契是曹魏后期的遗物,主要使用于财物的收受关系中。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出现买卖、借贷等关系中的合同契。到了东晋时期,合同契已经广泛使用于买卖关系中。


隋唐以后,合同契在买卖关系中使用的已很少,一般买卖关系(绝卖)多使用单契。只有情况复杂的买卖关系,或活卖(典当)关系,使用合同契。合同契契约上的款缝制度却一直被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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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合同的种类不断增加和细化,形成如今门类众多、体系完整的状态。而关于合同的形式,从最早的口头契约,到将合同内容刻在木头、青铜或书写在竹片等物体之上。到东汉,由于纸张的出现,前述合同的载体逐渐被淘汰,合同主要以纸张为载体,也一直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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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二十一世纪,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合同的载体出现了新的形式,即计算机设备。由此合同出现了一个新称谓“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出现是划时代的,它改变了书契(书面合同)几千年的发展生态——摒弃了纸质的载体,合同通过数字电文的方式订立、传送、储存。签订契约不用千山万水会面或邮寄,当事人甚至不用见面,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就可以确认身份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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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为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对相关技术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合同的签订也因此走向专业化,随之出现了一些专门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服务的平台。

 

法大大就是这样一家专门提供电子合同签约服务的平台。用户在多重的实名认证审核后,可获得一个专属的电子签名,这个电子签名即是符合国家法定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用之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在合同的签署过程,法大大还使用防篡改技术及第三方取时服务,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可靠及签署时间的不可抵赖,保障在法大大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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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时代在变,合同的载体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唯一不变的,是合同的合法有效以及契约精神。法大大致力于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与安全,跟随时代的脚步不断地努力与前行,用技术+法律守护互联网世代的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