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启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重点提及“电子诉讼”(附解读)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0-01-19 17:30:43

在此次改革正式发文之前,法大大“实槌”系统(又称实槌电子证据溯源系统)已联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按照“电子诉讼”规则要求,以业务流程“全在线”、诉讼程序“全在线”的方式,审结了3个信用卡纠纷案件。目前,实槌区块链电子证据溯源(诉源治理)模式已得到北京、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法院认可,此次司法改革发起后,法大大可以更快速度响应最高法对于电子诉讼的证据审理要求。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改革目的:

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


《试点方案》《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1、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3、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4、扩大独任制适用。

5、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文件着力明确相关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拓展在线诉讼探索空间,为在线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包括:

·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当事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在线庭审范围;

·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改革试点范围: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纳入试点的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开展。


重点词:科技驱动、电子诉讼

《试点方案》指出,要以“坚持强化科技驱动”作为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一,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能力,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手段的深度应用,适度扩大在线诉讼的覆盖范围,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

此外,“推动法律修改完善”,也成为《试点方案》的实施步骤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实效评估的基础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配套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组织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分工方案,试点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进,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部等作为参加单位。

在强硬的组织保障下,被重点提及的“电子诉讼”和“科技驱动”,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将发挥怎样的作用,会以怎样的方式呈现在法条中,显然存在着巨大的想象空间,而毋庸置疑的是,作为科技驱动方式之一的电子诉讼,已然成为不争的趋势。

 

律师解读:电子证据、电子诉讼进一步得到司法体系认可

·通过司法体制繁简分流的改革,小额案件、电子诉讼案件有了更多因地制宜的处置方式,互联网业务将得到更快速、更广泛的司法支持;

·为线上小额借贷、电子商务、线上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拓宽了处置通道,法院的办案速度更快,能够受理、办结的案件更多,更能够及时保障当事人司法权益;

·小额案件、电子案件可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适用,标志着业务相对分散、小额、大量的互联网案件能够在全国通过广管辖范围、简易诉讼程序、快速执行程序得到更大范围的支持;

小额案件、电子案件的诉讼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可节省50%-95%的诉讼成本及65%以上的司法处置周期。

可以预见的是,线上业务的风险处置模式,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后,将逐步实现全在线的司法闭环,“司法互联网+”的模式已能够以点及面地在全国试点法院上线。

 

延伸阅读:践行法律科技,助推司法改革

在此次改革正式发文之前,法大大“实槌”系统已联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按照“电子诉讼”规则要求,以业务流程“全在线”、诉讼程序“全在线”的方式,审结了3个信用卡纠纷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除电子化提交、线上化审理外,判决书也以电子送达方式进行,进一步减少了司法处置周期。

目前,实槌区块链电子证据溯源(诉源治理)模式已得到北京、厦门、广州、深圳等多个法院认可,此次司法改革发起后,法大大可以更快速度响应最高法对于电子诉讼的证据审理要求。

·法大大电子签名技术能够实现线上有效合同的签发,使电子合同与线下纸质签发合同具有同等司法效力。

·实槌主动取证技术能够电子数据实时公证保全,在电子数据生成时,直接达到法院可采信的要求。

通过电子签名、实槌公证保全后的证据能够与本次司法改革深度结合。在诉源治理上直接使证据符合法院对于电子诉讼证据受理的要求。


附:《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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