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17-12-07 00:00:00
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情】2013年5月13日,借款人于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过程中,三名保证人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借款人于某当时告诉他们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三名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于某告诉保证人担保数额是20万元,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20万元,超出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保证人应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三名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借款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债权人没有过错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三名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尽管三名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三名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在借款合同中,很多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往往草草就在合同中签了字。”办案法官介绍,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保证人又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连带责任,但又往往都是无效的。
据介绍,在为他人做担保人时,一定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与贷款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还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