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全文内容)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2-06-02 14:25:21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0-01-01

公布日期:2019-11-29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优化区域农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支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农牧结合、草畜一体、加工带动、产出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农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

第十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原则,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

第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壤侵蚀临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第十四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或者筹集资金,支持土地承包经营者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和坡改梯工程建成的一般耕地,发展经济林和多年生牧草。

第十五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进行连片整治,达到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抗旱节水优良有机杂粮品种,建设集雨补灌、节水灌溉等设施,推广艺机一体化耕作技术,培育有机旱作农业品牌。

第十六条 对草原实行分区域分时段轮牧、休牧。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对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施行禁牧。

禁牧、轮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滩涂盐碱地改良、退化耕地修复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

第十八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原则,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粪污全量还田利用、粪污垫料回收利用等模式。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者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第十九条 禁止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蔬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及其制品进入京津冀市场,建设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京津冀“菜篮子”和农产品加工基地。

第二十一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产业发展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流通的原则,构建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全过程的产业体系。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粮食安全考核指标。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牧业结构,合理确定粮食、经济作物、饲草种植比例,扩大优质饲草和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草地水利设施,选育及推广优质饲草作物品种,推行人工种草、粮草轮作、天然草地改良,开发农作物的藤蔓、秸秆、块根、块茎等农副资源和酒糟、醋糟等农副产品的饲用价值,支持饲草收储和加工,建立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体系。

第二十四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以草食畜为主的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建设肉类生产供应和出口基地。

鼓励引进、繁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地方畜禽良种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中小奶牛养殖场标准化、牧场化改造资金,建设优质奶源基地。

第二十六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杂粮、马铃薯、食用菌、蔬果、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

第二十七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二十八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域特点、风情特色、资源禀赋,鼓励适度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旅游观光、特色体育活动等新兴产业。

第二十九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培育农民合作流通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第三十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农畜产品追溯管理和风险监测,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农业支持保护、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畜禽良种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机购置、生态保护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科技人才和畜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定向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牧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升农牧业抵御风险能力。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设施、畜禽圈舍、储草棚、临时农机库棚等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行跨区作业的牧草收割机、运输牧草收割机的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禁牧区内的畜牧从业人员可以优先聘用为森林、草原管护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雁门关农牧交错带,是指本省北部、西北部半湿润半干旱气候交汇地区草地农业和耕地农业契合发展带。区域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大同市的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灵丘县、广灵县、浑源县、左云县;朔州市的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右玉县、应县、怀仁市;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神池县、偏关县、五寨县、岢岚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的离石区、岚县、方山县、交城县、兴县、临县。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艺机一体化,是指将适应山地作业的农业机械与特殊的山区旱作农艺技术相融合,最大限度地集成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山地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二)羊单位,是指1只体重45kg、日消耗1.8kg标准干草的成年绵羊或与此相当的其他家畜。具体折算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