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2-06-29 10:56:53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性质: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性:有效;施行日期:2022-01-01;公布日期:2021-12-24。

《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民事诉讼法2022修改的主要亮点内容简介如下:

亮点一:进一步提升了民事审判质效

(一)增加了线上诉讼方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冠疫情对人们生活行为的影响,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包括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等也可以在部分环节适用在线诉讼。此次《民事诉讼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对线上民事诉讼方式的新需求,激发互联网司法模式更大制度活力,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确保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

(二)适度扩展了小额诉讼、独任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涉及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中,将原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所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程序,此次修改仍然沿用了比例制,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将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额从“百分之三十以下”调整至“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该法条增加一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标的额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在二倍以下的,经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在审判独任制相关规定方面,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了第二款内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将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通过规定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实现了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统一。

(三)优化了调解司法确认程序

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兼顾了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特殊情形的需要。修改后,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商事调解、交道赔偿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和残联、妇联、消协、物协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可以进一步发挥,推动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更加灵活的运行。

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邀请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具体条文为:将原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调解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压缩了诉讼和公告时限,减少了诉讼程序

第九十二条将公告送达的时限由六十日压减为三十日。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亮点二:严格小额诉讼、独任审理边界,有效防止滥用,维护司法严肃性。

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里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人审理的案件。”

同时,在新增的第四十三条中,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亮点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小额诉讼、独任审理程序的适用上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

在小额诉讼方面,新增了当事人可以依条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新增的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所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新增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独任审理的相关规定中,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后,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衔接一致,本法此次修改了13处的文字表述内容,例如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等,均体现了本次修法的精准、精细的特点,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提升了审判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