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备案登记流程(海关报关的流程)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3-03-17 15:4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下面小编就手把手的教你如何依据新的署令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一、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现在有2种方式可以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第1种:

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根据企业经营需求可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与海关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第2种:

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加盖公章)电子版。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报关备案操作流程

步骤一

注册并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首页的标准版应用。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步骤二

进入企业资质模块。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步骤三

选择备案申请。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步骤四

选择自理模式并按照要求填写备案信息,黄色部分必填,其他选填。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步骤五

按照提示打印《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步骤六

上传加盖报关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然后申报。

海关备案登记流程

二、报关单位如何知道是否备案成功?

答报关单位可以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公示状态,也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查询企业备案结果。也可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查询企业备案结果。

报关单位如何获取备案证明?

答:报关单位可以到注册地海关索要《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先选择备案回执打印,然后选择备案回执签发申请,稍后可以打印。

备案回执打印

备案回执样表。印章颜色不影响相关业务办理。

提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第七条规定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企业应该在办结市场主体登记的3个工作日内从商务部门获得《对外贸易者备案登记表》。

提示2:

报关单位可以在海关现场办理,海关工作人员将给予指导,也可全程网办,报关单位无需递交相关纸质材料。

提示3:

(一)《备案管理规定》施行后,允许申请人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但应先后提出申请,海关分别核发不同经营类别的海关备案编码,报关人员信息编制在报关企业海关备案编码项下。

(二)海关不再单独办理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备案,已经备案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备案编码仍然有效。申请将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变更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的,可再次申请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提示4:

(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变更:对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编码规则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海关备案编码无需变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根据变更信息情况,按照海关备案编码规则进行变更。

(二)关于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如只申请注销其中一种经营类别的,应当办结该经营类别项下的海关业务。

(三)关于外资企业备案,按相关规定,除以下情况外,所有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的,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自贸区内企业,以及商务部门规章明确参照自贸区执行的区域内企业;

2、《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回执》的。

三、海关备案登记注意事项

进行报关单位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海关备案登记注意事项

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备案注销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的;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