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什么(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来源:法大大发布时间:2023-03-17 17:02:12

商业秘密是指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给出了明确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个定义是商业秘密确权的法律依据。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三个条件就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要件,简称“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这里的“公众”并非普通民众,而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由以上分析可知:保密的东西并不一定是商业秘密,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三要件,只有符合商业秘密三要件的东西才能成为商业秘密。

定义

1. 商业秘密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2.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什么(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分别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对应的是三大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秘密性

也称非公知性,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

2.价值性

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价值和竞争优势;

3.保密性

指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依法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告方以反向工程为由提出的抗辩;对“具有商业价值”,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权利人在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情况;对“相应保密措施”,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符合《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七种情形。对专门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