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识别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5-07-21 00:00:00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霸王条款”,这一表述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语,但是却形象生动地再现了我们在生活中可能遭遇到的,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分配彼此权利义务的场景。 

 

     所谓“霸王条款”,是对合同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的一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表述,通常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条款,有的是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有的则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身就无效的条款。“霸王条款”一般在格式合同中较为常见,由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内容比较完整化和定型化。很多人在签订时会忽略审视合同的具体细节,直到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的时候才悔之不已。

 

    为了帮助支持法大大的各位亲们更好地认识格式合同以及规避风险,用一双“慧眼”来鉴别出合理的格式条款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里就以行业进行区分向大家提示常见的“霸王条款”,以供参考。

 

一、零售行业相关合同:


以超市、商场为代表,零售行业常见有“霸王条款”主要有:

 

1、“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此条规定,商家依据国家规定有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排除了己方的主要义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2、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一般出现在商家的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以看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说法违反了《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释规则的基本规定,也是属于“霸王条款”。



  

二、旅游合同:


“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我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旅游经营者并不当然的不承担旅游者旅途中遭受的伤害,而是需履行相应提示、救助的义务。如前款所述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显然排除了己方的主要义务,属于“霸王条款”。



三、公用事业相关合同


如一些通讯供应商在3G业务服务协议书中的条款:“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前述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变更选择产品的自由,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因此也属于 “霸王条款”。 

 

以上这些,只是比较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霸王条款”,有些甚至摇身变为“温馨提示”。“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大家在日常消费或合同签订时,要擦亮双眼,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格式合同和条款,《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大家可以关注下: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几个条款非常重要,在日常消费或合同签订时,如有发现合同提供方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首先要明确合同条款是一般的有违公平原则,还是出现了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致使该条款无效的情形。如遇到有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情况,要勇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格式条款中用明显字体或加粗方式提示的格式条款,也要特别注意阅读,看自己能否接受,也帮助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办事不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