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样的免责协议无效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5-07-28 00:00:00

传说中武林高手切磋比武之际,由于彼此杀伤力太大,都会签一份生死状免责,以表彼此友情切磋不涉恩仇,即使是秒掉对方game over,也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生死状江湖气十足,看起既讲江湖道义,又让人能够痛快一战。据说,霍元甲家里就挂满了与人性命相搏所得来的生死状,那叫一个壮观。

 

也许你以为生死状只是传说中的东西,现代文明社会肯定不存在这种东西了,然而现实是,“生死状”发展到现代法治社会仍然存在,只是变了一种表达方式——在合同中加注了死伤自负的条款,意图在特定的场景下能够免除己方责任。


 

此前,河南某工厂要求职工在一份合同上签字,合同上写着:“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合同引发热议。实际上,这并非偶然的事情,生死免责合同在当下很多地方都存在。

 

以劳动合同为例:一些高危作业行业,常常会在合同中标注——工伤概不负责;作业有风险,责任自承担。实际上,这种合同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合同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详细可参考以下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满满的都写明了“NO WAY”有木有?!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以说,这种情况下的“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即便签了也白签。劳动者们也要擦亮眼睛,对于这种所谓的“免责协议”多一个心眼,要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