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8-04-08 00:00:00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法律风险?

在实际的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很多投资人或者公司发起人出于规避法律对于投资的规制,或是基于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条件的考量,就会选择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投资或设立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与他人签订一个股份代持协议,继而成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的,名义股东应运而生。

究竟什么是隐名股东,什么是名义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该实际出资的他人即为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又称借名股东或者挂名股东,是指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基于与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登记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约定(通常是股份代持协议),其持有的股份由他人出资,并由他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在实际生活中,隐名股东的现象大有存在。隐名股东虽然可以不让实际投资人暴露在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之上,但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隐名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所具有的地位、与名义股东以及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怎么样的,不少投资人就说不清楚了。

法律关系拎不清,往小了说你就是糊里糊涂当了个股东;往大了说,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时,谁来补足?出现法律风险时,谁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谁来负责?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从搞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开始。


下面我们从三个角度来说明公司中与隐名股东相关的法律关系:

1、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订立协议,双方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在发生争议时,若所订立协议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肯定协议的效力,按所定协议据实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此条规定,我们发现,如果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向公司要求显名,并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公司应认可其股东身份。如果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协议允许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时,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直接认定隐名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3、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挂名协议约定对抗债权人,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当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名义股东不能以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的第三人),即名义股东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是应当先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才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不管是免费当股东还是深藏功与名,股份代持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十分重要的依据和标杆,而股份代持协议作为一份专业的法律文书,建议大家找专业人士协商起草,避免日后出现法律风险危机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