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8-04-08 00:00:00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股权代持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曾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因以外,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隐名股东(即被代持人)的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导致的股权代持。那么哪些身份不能合法地出资成为股东呢?

●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 军人

●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 外籍人士或机构

据介绍,上述5类身份可能受限于法律法规而不能成为股东,其中外籍人士或机构被限制或禁止进入的企业或行业要根据国家不时更新的目录来确定,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代表不得为自然人。


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无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否产生纠纷,律所或保荐代表人均需要确定真实的股权代持情况。

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其中,如果代持关系成立之时,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没有签署委托持股协议,那么由显名股东出具《关于所持股权实际归属情况的说明》,可以有效明确股权的实际归属,并声明自己对代持的股权并无异议。

另外,对公司实际出资,是股东资格形成的基础。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资金从哪儿来,来源是否合法;二是资金是借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隐名股东出资的资金是借贷资金,那么就需要借款人确认,明确借款人对代持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权利主张。

相对的,如果显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则会形成对代持关系的最大否定。比如股权代持期间,企业实施分红的实际受益人是否为隐名股东;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及签署是否有隐名股东授权;显名股东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投入资产、设备、资金或人力资源。


股权代持如何进行解除?

通常,拟上市公司在报送申报稿前,会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除清理,有些企业出于谨慎原则,会选择在股改前就完成清理。那么如何实施呢?

一般有三种方式,分别为:

一、显名股东将所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其控制的主体(无偿),进行股权还原,该方式类似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履行有限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与第一种方式相对,隐名股东将实际出资额转让给显名股东(有偿),使显名股东成为实际股;

三、显名股东将所代持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指定的主体(有偿),通常情况下,显名股东从指定股权受让主体取得股权转让价款后,再转付给隐名股东,这种方式同第一种,类似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最终,股权代持关系解除要达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IPO企业股权清晰的要求。为了达到法律法规对IPO企业的要求,公司可以由所有股东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为公司实际股东和最终持有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属完整,没有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或其他限制性第三人权利,股东权利行使没有障碍和特别限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