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18-01-25 00:00:00

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正式加入职场之前,因为忙着学习,对于对于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并不十分了解,有的甚至觉得没什么不一样。这三者之间其实差别很大,今天我们来说说三者之间的区别。

      实习期

实习期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在校学生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另一种指,想达到某种实战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练,通过实践和学习这个阶段,达成预期的目的的一段时期。

见习期

关于“见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见习期与干部身份有关。毕业派遣后的大学生见习期满1年,转正定级后,可以获得真正的干部身份。只有有派遣证的毕业生才有资格见习,因为派遣证是干部身份的标志(资格证明)。

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受劳动法保护,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具有一定选择权的期限。毕业生要注意,“试用期”不是“廉价期”,更不是“白用期”!试用期工资的三个“不低于”: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受不受劳动法保护?

实习期:在校生尚不具备劳动者的特定身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适用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

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见习期:见习期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是以前高校分配的时候,学生经过学校的脱产教育后,分配到工作单位,先要见习一年,作为教育培训的一部分;有时也适用于转干考察。这是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工的改革而逐渐消失(但仍未明确废除)。

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如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总之,试用期与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并涉及全体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